按憲法第156條規定: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此為憲法保障兒童利益之政策性宣示。次按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民法第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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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我國民法將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統稱為親權,內容含1「身上照護」即身份上權利義務與2「財產照護」即財產上權利義務二者,身上照護具體包括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之保護教養權、民法第一千零六十條之住所指定權、子女交還請求權(參見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三項、最高法院五十年台上字第一0三號判例意旨)、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之懲戒權、民法第九百七十四條、九百八十一條、一千零四十九條但書、一千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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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第1131條之親屬會議成員之構成,須為親屬,其人數固定為5人,先以法定會員任之,並按親系、親等及年齡等,於血親中定其順序,如無法定會員時,始得由法院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又,我國親屬會議之原有機能,係做為監護之監督機關,本法復對親屬會議,予以其他權限,亦即除為監護之監督機關外,尚有為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管理人之監督機關,處理關於遺產繼承及遺囑等各項權限(參看陳棋炎等3人合著,民法親屬新論,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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