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監護可分為成年及未成年人之監護,成年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受監護宣告之人,而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權利義務時均有選任監護人以保護受監護人之利益。 按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前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一條規定未成年人之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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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制度可分為成年及未成年人之監護,成年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受監護宣告之人,而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權利義務時均有選任監護人以保護受監護人之利益。 按依同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6條之1第1項、第1094條第4項、第1094條之1規定,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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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6條定有明文。又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為不動產之處分時,並應得親屬會議之允許。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97年5月23日修正前民法第1101條、1102條亦有明文。 查張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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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前條之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民法第1113條、第1099條第1項、第1099條之1固分別定有明文。惟參酌增訂民法第1099條之1之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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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款所稱之祖父母應包括父之父母及母之父母在內。如祖父母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行使對未成年人之監護權。林清輝與蕭張春連同為蕭惟仁等五人未同居之祖父母,對蕭惟仁等五人均有監護權,為原審確定之事實,則對蕭惟仁等五人自應共同監護。原審雖謂:蕭張春連對蕭惟仁等五人拋棄繼承未為反對之表示,林清輝代理蕭惟仁等五人聲明拋棄繼承,並無不當云云,惟上訴人曾主張:八十二年間,伊看到林品貝宣告禁治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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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第1100條規定,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第1101條第1項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第1103條第1項規定,受監護人之財產,由監護人管理,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由受監護人之財產負擔;第1106條之1第1項規定,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改定適當之監護人;第1109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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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第1100條規定,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第1101條第1項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第1103條第1項規定,受監護人之財產,由監護人管理,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由受監護人之財產負擔;第1106條之1第1項規定,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改定適當之監護人;第1109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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