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民法第1條定有明文。法理的基本功能係在補法律及習慣法的不備,使執法者自立於立法者的地位,尋求就該當案件所應適用的法則,以實現公平與正義,調和社會生活上相對立的各種利益,則所謂法理,應係指自法律精神演繹而出的一般法律原則,為謀社會生活事物不可不然之理,與所謂條理、自然法、通常法律的原理,殆為同一事物的名稱(見王澤鑑教授著,民法總則,第64至65頁,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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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基於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之意思,法律關係成立後,可能發生變更。其中債之關係,無論債之發生原因係法律規定(無因管理、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或法律行為(單獨行為或契約),亦可能發生變更。是以,契約有效成立後,發生以債權債務為核心內容之法律關係,此因契約有效成立所生的契約關係,可能因法律規定或當事人之意思,發生不同層次的變更,乃屬常見。 而所謂契約變更,實際包含兩個層面。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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