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權行為責任在民法體系中的定位 我國民事法典關於損害賠償責任之規範,可大別為兩類:一為契約責任,一為侵權行為責任。契約責任係以當事人間既存之債權債務關係為前提,著眼於履約義務、保護義務及違約時之責任歸屬,原則上僅拘束締約雙方,僅於第三人負擔契約與第三人利益契約(民法第268條、第269條)等少數例外,始及於契約外第三人。是以,在契約關係中,損害賠償責任人通常為契約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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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問題,民法第191條之3所規範之「危險製造者侵權責任」,係我國侵權行為法體系中一項極具政策意義與現代風險分配色彩的重要制度,其目的在於補充並修正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以過失責任為核心所可能產生之舉證與保護不足問題,特別是在高度工業化、科技化社會中,因事業經營或特定工作、活動本身所內含之危險性,導致他人受有損害時,若仍一概要求被害人證明加害人具有具體過失,往往因資訊不對稱、技術專業門檻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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