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這個問題,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規定之「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責任,係我國侵權行為法體系中極為關鍵且具獨立規範意義之類型,其功能在於補充第184條第1項一般侵權行為以「不法侵害權利」與「故意或過失」為核心所可能產生之責任漏洞,特別是當加害行為並非直接侵害既存之主觀權利,而係透過違反特定法律規範所設定之行為義務,間接導致他人生命、身體、財產或其他受保護法益受損時,若仍要求被害人逐一證明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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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問題,民法第191條之3所規範之「危險製造者侵權責任」,係我國侵權行為法體系中一項極具政策意義與現代風險分配色彩的重要制度,其目的在於補充並修正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以過失責任為核心所可能產生之舉證與保護不足問題,特別是在高度工業化、科技化社會中,因事業經營或特定工作、活動本身所內含之危險性,導致他人受有損害時,若仍一概要求被害人證明加害人具有具體過失,往往因資訊不對稱、技術專業門檻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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