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這個問題,人格權係指以自然人之人格存在為基礎,用以維護個人主體性、人格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之權利,其核心價值在於確保人不被物化、不被貶抑為單純工具,而能作為具有尊嚴與價值之法律主體而存在,我國民法雖未以總則方式明文列舉人格權之內容,但透過民法第18條、第195條之規定,已明確揭示人格權之保護範圍與救濟方式,尤以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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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問題,名譽是否可以回復,係人格權保護體系中極為核心而又最具爭議性的問題之一,蓋名譽並非僅為個人內在感受或主觀尊嚴,而係存在於社會互動脈絡中的「外在評價結構」,其一旦遭受破壞,即非單純金錢所能完全彌補,亦因此立法者在民法中同時設計「金錢慰撫」與「回復名譽」兩條救濟途徑。我國民法第18條明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而民法第195條第1項則進一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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