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契約當事人就契約所負之義務可分為締約前義務之履行、契約成立生效時之給付義務及契約效力消滅後之給付義務。而契約效力消滅後之給付義務學理上稱之為「後契約義務」,亦即契約關係消滅後,當事人尚負有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以維護給付效果,或協助相對人處理契約終了善後事務(台中高分院91勞上易6號判決),此項義務有基於法律之規定者,有基於約定或契約解釋者(最高法院95台上字第1076號判決),且因委任事務之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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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責任法體系中,無論是判斷債務人是否已履行債務、是否構成債務不履行,抑或進一步判斷損害是否應由債務人負責,其最核心、也最具決定性的問題,始終圍繞在「歸責事由」與「歸責程度」之判斷上。 所謂歸責,並非單純指損害事實是否發生,而是法律上將某一不利結果「歸屬」於特定主體負擔責任的評價過程,其本質乃是一種規範判斷,而非純粹事實認定。我國民法在債編通則中,透過第220條以下一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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