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在我國民事法體系中,習慣法的法律意義,必須從法源結構與司法裁判義務的角度加以理解。民法第1條明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第2條則規定:「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上開規定不僅揭示法官不得以「法無明文」為由拒絕裁判,更清楚建構出我國民事法源的適用次序,即成文法優先,其次為習慣,最後始得援引法理。 所謂...
閱讀更多
案例解析 在民事裁判中,習慣是否得作為裁判依據,並非單純的證據或事實問題,而是牽涉法源結構、法官角色與法治國原理的根本命題,尤以大陸法系國家為甚。從歐陸法制史觀察,習慣被承認為法源,並非因其原始性或自然性,而是理性主義法典化運動在無法窮盡社會生活所有規範需求時,向歷史與民族生活經驗所作出的制度性讓步,其背後蘊含的是「存在即具有某種合理性」的規範假設。此一假設並非浪漫的文化讚歌,而是建立在長期...
閱讀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