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這個問題,所謂「履行輔助人」,係指在債之履行過程中,因法律規定或基於債務人之意思而參與債務履行活動之第三人,其法律效果在於,該第三人於履行債務時所生之故意或過失,法律上視同債務人本人之故意或過失,直接歸責於債務人本身,此一制度明文規定於民法第224條,其條文指出:「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學說上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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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責任法體系中,無論是判斷債務人是否已履行債務、是否構成債務不履行,抑或進一步判斷損害是否應由債務人負責,其最核心、也最具決定性的問題,始終圍繞在「歸責事由」與「歸責程度」之判斷上。 所謂歸責,並非單純指損害事實是否發生,而是法律上將某一不利結果「歸屬」於特定主體負擔責任的評價過程,其本質乃是一種規範判斷,而非純粹事實認定。我國民法在債編通則中,透過第220條以下一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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