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體系中「不可抗力」是一個極為特殊的概念,它幾乎貫穿於整個債編與各類契約類型之中,卻又始終沒有一條條文明確告訴你什麼叫做不可抗力,立法者彷彿預設每一個閱讀法律的人都「理所當然會懂」,因此不可抗力遂成為一種需要由實務與學說共同翻譯的法律語彙,若以條文檢索為起點,可以發現民法中以「不可抗力」為關鍵字者至少出現在第231、457、458、508、525、526、606、634、645、65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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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問題,若以「不可抗力」作為關鍵字檢索我國民法條文,則可發現其散見於第231條、第457條、第458條、第508條、第525條、第526條、第606條、第634條、第645條、第654條、第837條、第850條之4、第891條、第920條及第921條等條文,另於第607條與第657條亦間接提及,合計約十七條,然弔詭者在於,立法者於如此多條文中反覆使用「不可抗力」一詞,卻始終未曾明文定義其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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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問題,在日常交易中,消費者最常遇到的情境之一,就是「東西買了、錢也付了,但店家卻遲遲沒有交貨」。有人會直覺認為,只要對方沒有準時履行,就可以立刻解約退款;也有人被店家以「再等一下就好」、「物流出問題」、「工廠來不及生產」等理由反覆拖延,遲疑著究竟該不該再給對方機會。法律並未簡單地以「遲交=可以解約」作為唯一答案,而是透過民法所建構的「給付遲延」制度,細緻區分不同契約類型、不同時間結構,並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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