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這個問題,一、前言:從道德課本走入法律現實 國小老師教導我們,撿到別人遺失的財物不能占為己有,應交還失主,是乃「拾金不昧」之傳統美德。在集體記憶中,這似乎是一個不證自明的道德命題:撿到東西,就該還人。然而,當社會從農業時代進入高度流動的現代工商社會,物品遺失的場域、形式與價值,早已與過去不可同日而語。手機、筆電、皮夾、證件、信用卡,動輒牽動個人身分、財產與隱私,一次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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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問題,遺失物制度的核心,從來不只是「道德勸說」,而是一套精密的法律誘因設計。民法第803條至第807條,並非單純告訴人民「撿到要還」,而是透過程序、權利與責任的配置,將偶然落入他人財物之手的風險,轉化為一條可預測、可依循的法律路徑:拾得人依規定通知、交存、招領,法律不僅不懲罰,還給予報酬請求權,甚至在無人認領時,賦予取得所有權的可能;反之,若選擇捷徑,將遺失物據為己有,則刑法第337條的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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