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的財產權體系中,「共」的概念,本質上是一種對於「一物一權」原則的例外安排。所有權作為最典型的物權,其制度設計原本係以「一物歸一人支配」為核心前提,因為單一權利主體在使用、收益、管理與處分上,最能確保決策效率、法律關係清楚以及交易安全。然而,社會生活中仍然存在著必須由多數人共同支配同一財產的現實需求,例如合夥經營、婚姻共同生活、繼承遺產尚未分割、宗族祭祀財產等,於是法律便在不否定一物一權原則的...
閱讀更多
關於這個問題,在民法共有制度中,共有物的「管理」與「處分」是否得以多數決行之,向來是實務與當事人最容易混淆之處,其關鍵並不在於標的物是動產或不動產,而在於法律是否就特定類型的共有物,明文設計了對一物一權原則的進一步例外。 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原則上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這一規定乃共有制度的基礎原則,反映出所有權高度支配性的本質,即任何...
閱讀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