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的財產權體系中,「共」的概念,本質上是一種對於「一物一權」原則的例外安排。所有權作為最典型的物權,其制度設計原本係以「一物歸一人支配」為核心前提,因為單一權利主體在使用、收益、管理與處分上,最能確保決策效率、法律關係清楚以及交易安全。然而,社會生活中仍然存在著必須由多數人共同支配同一財產的現實需求,例如合夥經營、婚姻共同生活、繼承遺產尚未分割、宗族祭祀財產等,於是法律便在不否定一物一權原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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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制度,係民法為回應「一物多權」所必然產生的管理僵局與權利衝突,而所設計之核心解決機制,其制度精神可溯源於民法第823條所揭示的基本立場,即共有關係原則上屬於不理想之暫時狀態,法律雖允許多人同時對一物享有所有權,但並不鼓勵此種狀態永久存在,故明文賦予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之權利。 此一「隨時請求分割」的設計,並非單純程序性權利,而是具有強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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