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民法第1049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第9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係指因相對人或第三人以不法危害之言語或舉動加諸表意人,使其心生恐怖,致為意思表示而言,有最高法院95年度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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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是兩願離婚,離婚當事人須有離婚之合意。又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為同法第一千零五十條所明定。是兩願離婚,須具備書面,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及辦理離婚戶籍登記三項要件,始生效力。次按所謂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依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表意人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惟主張被詐欺而為表示之當事人,應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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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依民法第92條第1項之規定,表意人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惟主張被詐欺而為表示之當事人,應就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44年臺上字第75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民法第88條第1項所謂意思表示之錯誤,表意人得撤銷之者,以其錯誤係關於意思表示之內容為限,該條項規定甚明(最高法院43年臺上第570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否認原告之前開主張,依前揭說明,自應由原告就此部分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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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惟民法上之詐欺,必行為人有使表意人陷於錯誤之故意,致表意人基於錯誤而為不利於己之意思表示者始足當之。倘行為人欠缺主觀之詐欺故意,縱表意人或不免為錯誤之意思表示,仍與詐欺之法定要件不合。又所謂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係指因行為人以不法危害之言語或舉動加諸表意人,使其心生恐怖,致為意思表示而言。且當事人主張其意思表示係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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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民法第一千零七十條定有明文。此特別規定,有排除民法總則編關於撤銷規定適用之效力。即認領縱有民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二條所定得撤銷之原因,亦不得訴請法院撤銷其認領。上訴人辯稱,莊碧嬌曾對檢察官自白,王思博非上訴人所生,並拒絕血緣關係之鑑定,其認領無效,且上訴人曾以存證信函為撤銷認領之意思表示,上訴人無扶養義務云云,自不足採。 (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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