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學者王澤鑑對契約解釋的看法,特別是在處理契約中未明確規定的事項時所採用的原則和方法。以下是對這段文字的摘要和關鍵觀點: 惟「契約之漏洞,指契約關於某事項應有訂定而未訂定,易言之,即契約之客觀規範內容不能包括某種應處理之事項」(王澤鑑著民法債編總論第181頁第1、2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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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契約係由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成立,由多數條款組成之,其目的在規律彼此之權利義務,屬於當事人自創之規範,此項契約規範源自當事人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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