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各款之禁止命令,並通知應予配合之第三人: 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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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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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人員於查封前,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者,不得再行查封。行政執行處已查封之財產,其他機關不得再行查封。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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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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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處為辦理執行事件,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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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移送書。 二、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 三、義務人之財產目錄。但移送機關不知悉義務人之財產者,免予檢附。 四、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移送書應載明義務人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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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由行政執行處之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督同執行員辦理之,不受非法或不當之干涉。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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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二、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 三、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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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受損害人得依該法請求損害賠償。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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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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