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9 條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至五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 訴訟標的對於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未為前項選定者,行政法院得限期命為選定,逾期未選定者,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指定之。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或指定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第 30 條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於選定當事人或由行政法院依職權指定當事人後,得經全體當事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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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 第 23 條 訴訟當事人謂原告、被告及依第四十一條與第四十二條參加訴訟之人。 第 24 條 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 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第 25 條 人民與受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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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第 22 條 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 第 23 條 訴訟當事人謂原告、被告及依第四十一條與第四十二條參加訴訟之人。 第 24 條 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 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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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 二、曾在中央或地方機關參與該訴訟事件之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 三、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民刑事裁判。 四、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法官、檢察官或公務員懲戒事件議決或裁判。 五、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 六、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再審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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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第 14 條 前條以外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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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管轄 第 13 條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第 1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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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 第 2 條 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 3 條 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 第 3-1 條 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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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行政訴訟事件 第 1 條 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 第 2 條 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 3 條 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 第 3-1 條 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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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3 條 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其招標文件與契約應記載之事項、適用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93-1 條 機關辦理採購,得以電子化方式為之,其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 前項以電子化方式採購之招標、領標、投標、開標、決標及費用收支作業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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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7 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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