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這個問題,在日常法律生活中,許多人心中其實都存有一個直覺式的疑問:「如果我不去領掛號信,是不是就可以假裝不知道,讓事情當作沒發生?」這樣的想法,表面上看似聰明,實際上卻正好觸及民法意思表示制度中最核心、也最容易被誤解的一個問題,也就是非對話意思表示究竟在何時發生效力。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於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裁定中,便針對「掛號信經投遞未獲簽收,僅留下招領通知而最終因招領逾期退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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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契約實務與日常法律關係中,許多人對於書面文件究竟應該簽名、蓋章還是按指印,往往存有錯誤認知,甚至誤以為只有蓋章才有法律效力,或認為不同方式會產生高低不等的法律效果,實際上,這些看似形式性的差異,背後涉及的是法律行為成立與生效的方式要件、意思表示歸屬的判斷,以及在訴訟上證明力的配置問題,必須從民法與訴訟法的整體規範來理解,依民法第3條第1項規定,凡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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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問題,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契約是最常見、也是最重要的法律行為之一,無論是日常生活中的買賣、借貸、租賃,或是涉及重大財產利益的不動產交易、企業投資與股權安排,幾乎都奠基於契約的成立與履行。然而,許多當事人在簽約時,往往將注意力集中在「內容談得怎麼樣」,卻忽略了「契約以什麼形式成立」,而實務上卻一再顯示,契約是否依一定形式作成,往往直接影響契約是否成立、生效,甚至是否完全無效。正因如此,民法特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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