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緣起與體系定位:無因管理在私法秩序中的角色 民法第172條以下所建構之「無因管理」制度,係立法者在「不得干涉他人事務」的私法原則與「鼓勵互助」的倫理期待之間所作出的折衷設計,其本質乃在於允許人民於未受委任、亦無法律上義務之情形下,基於為他人處理事務之意思而介入他人事務,並在一定要件下賦予管理人請求權,以避免「好心辦事反而自負風險」所造成的寒蟬效應。民法第172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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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因管理的制度本質:善意介入與風險邊界的平衡 民法設計無因管理制度,並非鼓勵任何人隨意介入他人事務,而是針對「未受委任、並無義務」卻因緊急或必要情況而出手處理他人事務之行為,賦予一套風險調整機制,使管理人不致因善意行為而承擔不合理的法律後果,同時亦確保本人利益不被犧牲。民法第172條明確揭示其核心原則:「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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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問題,遺失物制度的核心,從來不只是「道德勸說」,而是一套精密的法律誘因設計。民法第803條至第807條,並非單純告訴人民「撿到要還」,而是透過程序、權利與責任的配置,將偶然落入他人財物之手的風險,轉化為一條可預測、可依循的法律路徑:拾得人依規定通知、交存、招領,法律不僅不懲罰,還給予報酬請求權,甚至在無人認領時,賦予取得所有權的可能;反之,若選擇捷徑,將遺失物據為己有,則刑法第337條的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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