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民法第1056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審以俞富程與朱麗合意性交為由,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判准兩造離婚…而俞富程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行為,顯為俞富程個人行為所致,何方對此事由自難認有何過失。而兩造婚姻已持續10年,卻因俞富程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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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制度在我國民法體系中,具有極為核心且不可取代的地位,其功能不僅在於事後填補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更在於透過責任配置與風險分配機制,達成對社會危險行為之事前抑制與預防。從體例上觀察,民法將侵權行為規範集中置於債編總論中,與契約、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並列為債之發生原因之一,顯示侵權行為並非附屬性制度,而是獨立且完整之責任體系,其規範目的在於處理「無契約關係下」所生之權利侵害與損害填補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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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別能力與法定代理人責任,是我國侵權行為法體系中極為關鍵、卻經常被誤解的概念,其重要性不在於形式上的行為能力區分,而在於責任歸屬與損害風險分配的實質判斷。民法在侵權行為制度上,並非僅以是否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作為責任能力的判準,而是進一步引入「識別能力」作為判斷行為人是否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的核心標準,此一制度設計,集中體現在民法第187條之規定。依該條第1項前段,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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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問題,所謂「共同侵權」與「共同正犯」,雖同樣涉及數人行為所造成之損害或結果,但其分屬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兩個不同法體系,構成要件、歸責基礎與法律效果均不相同,若未加以嚴格區分,極易產生適用錯誤,甚至導致責任評價失衡,故有必要自民法第185條之規範目的出發,結合長期實務演進,對兩者進行體系性釐清。 民法第185條第1項明文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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