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84條第2項之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而此項基於父母子女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則稱之為親權),係以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為目的,而包含身上照顧(如住居所指定權、懲戒權、身分行為之同意權及代理權等)與財產照顧(如特有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與財產行為之同意權及代理權等)。 其次,參酌民法第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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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權利濫用」,係指權利人雖形式上享有法律所賦予之權利,但其行使方式已背離權利制度本身所欲追求之正當目的,而主要係為損害他人、破壞公共利益或造成社會整體不合理之結果,因而不受法律保護之情形。我國民法對於權利濫用之禁止,明文規定於民法第148條,其第1項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第2項並進一步要求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此條文並非單純的道德宣示,而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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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問題,誠實信用原則,向來被視為我國民事法體系中最具穿透力與支配性的基本原則之一,其法源明文見於民法第148條第2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此一規定文字簡短,卻涵蓋範圍極廣,對於權利行使、義務履行、契約解釋、法律漏洞填補,乃至於權利濫用的界線判斷,均具有高度指導性功能,正因如此,學說與實務間常將誠實信用原則形容為民法中的「帝王條款」。 所謂「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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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關係是否適用憲法上之原則,尤其是比例原則,乃現代憲法與私法交錯發展下極具核心性的問題,其關鍵並不在於是否將憲法「直接搬進」私人間的法律關係,而在於如何理解基本權作為整體法秩序最高價值規範時,是否以及如何透過私法規範結構而發揮其規範力,此即我國憲法理論中所稱之「基本權對第三人效力」問題,而此一理論脈絡,確實高度承襲德國法發展經驗。 依通說理解,憲法基本權原本係人民用以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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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禁反言原則,亦稱衡平禁反言、禁止悖言原則,係指任何人於法律關係中,一旦基於一定之表示、行為或態度,使相對人產生合理且正當之信賴,並據此為法律上或事實上之行動後,即不得於事後再為與先前言行相互矛盾之主張,否則其權利行使即因破壞相對人之信賴而構成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不受法律所保護。禁反言原則原本並非大陸法系成文法之固有概念,而係源自英美法系之衡平法(Equity),其歷史可追溯至中世紀英國普通法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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