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駕駛執照之申請及換發程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0條) 第50條 汽車駕駛執照為駕駛汽車之許可憑證,由駕駛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考驗及格後發給之。汽車駕駛人經考驗及格,未領取駕駛執照前,不得駕駛汽車。 汽車駕駛人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考驗。 軍事專業駕駛人於退役後一年內,得憑軍事運輸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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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牌照申請及發給條件(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 第8條 汽車牌照包括號牌、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為行車之許可憑證,由汽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繳清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章、第三章尚未結案之罰鍰及未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並檢驗合格後發給之。但拖車號牌及拖車使用證得由使用人申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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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依據與制定原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條) 第1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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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辦法之訂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4條) 第64條 行政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之管轄與民事保護令之聲請、執行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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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保護令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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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可採取之方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8條) 第48條 警察人員處理家庭暴力案件,必要時應採取下列方法保護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 一、於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前,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或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之必要安全措施。 二、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護所或醫療機構。 三、告知被害人其得行使之權利、救濟途徑及服務措施。 四、查訪並告誡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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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加害人不適負擔子女之權利義務(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 第43條 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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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罪現行犯或嫌疑重大者應逕行逮捕或拘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9條) 第29條 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處理。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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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之執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 第21條 保護令核發後,當事人及相關機關應確實遵守,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動產之禁止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及金錢給付之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由被害人依強制執行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 二、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處所為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所屬人員監督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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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 第9條 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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