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給付之請領(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 第31條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二、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三、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 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案例彙整 ...
閱讀更多
保險給付(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 第19條 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算。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三十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前項平...
閱讀更多
保險費率之計算(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 第13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 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點五至百分之十三;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保險費率定為百分之七點五,施行後第三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其後每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十,並自百分之十當年起,每兩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上限百分之十三。但保險基...
閱讀更多
勞工保險局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勞工保險條例第5條)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設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勞工保險業務。為監督勞工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代表、勞工代表、資方代表及專家各佔四分之一為原則,組織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行之。 勞工保險局之組織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
閱讀更多
立法目的(勞工保險條例第1條) 第1條 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
閱讀更多
汽車檢驗與駕駛業務委託規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4條) 第144條 有關汽車檢驗、登記、發照及駕駛人、技工考驗、登記、發照,公路監理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相關團體協助辦理,其委託作業及監督要點,由交通部另定之。 前項各項業務所需各種書、表、證、照格式,由交通部另定之。 案例彙整 ...
閱讀更多
禁止妨礙道路交通行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0條) 第140條 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品。 二、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妨礙行車視線。 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四、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五、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六、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他類似之標識...
閱讀更多
行人道路行走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3條) 第133條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於行人優先區行走時,可於道路全寬通行。 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
閱讀更多
慢車登記與證照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5條) 第115條 其他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不得行駛道路。 前項之證照,駕駛人應隨身攜帶。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閱讀更多
汽車裝載規範及限制(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7條) 第77條 汽車裝載時,除機車依第八十八條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 一、裝置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臭之貨物,能防止其發洩者,應嚴密封固,裝置適當。 二、載運人客、貨物必須穩妥,車門、車廂應能關閉良好,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不得突出車身兩側。 三、貨車駕駛室或小客車之前座乘人不得超過規定之人數。 四、車廂以外不得載客...
閱讀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