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1 條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 42 條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前項參加,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參加人並得提出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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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 條 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一、為訴訟標的之行政處分係二以上機關共同為之者。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為其所共同者。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或法律上利益,於事實上或法律上有同一或同種類之原因者。 依前項第三款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行共同訴訟者,以被告之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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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條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至五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 訴訟標的對於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未為前項選定者,行政法院得限期命為選定,逾期未選定者,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指定之。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或指定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第 30 條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於選定當事人或由行政法院依職權指定當事人後,得經全體當事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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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 第 23 條 訴訟當事人謂原告、被告及依第四十一條與第四十二條參加訴訟之人。 第 24 條 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 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第 25 條 人民與受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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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第 22 條 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之團體,有當事人能力。 第 23 條 訴訟當事人謂原告、被告及依第四十一條與第四十二條參加訴訟之人。 第 24 條 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 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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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 二、曾在中央或地方機關參與該訴訟事件之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 三、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民刑事裁判。 四、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法官、檢察官或公務員懲戒事件議決或裁判。 五、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 六、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再審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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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第 14 條 前條以外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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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管轄 第 13 條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第 1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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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 第 2 條 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 3 條 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 第 3-1 條 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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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行政訴訟事件 第 1 條 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 第 2 條 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 3 條 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 第 3-1 條 本法所稱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稱地方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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