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108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規定。是收養關係之合意終止,僅須作成終止收養之書面合意即為已足,不以戶籍登記為要件。至戶籍法第8條第2項「終止收養,應為終止收養登記」之規定,僅為行政機關基於戶政管理之便,避免戶籍登記內容與實際身分關係不一,而課予當事人之行政法上義務,並非終止收養關係之成立或生效要件。上訴人辯稱:在未經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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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業經營與商業交易中,簽訂契約幾乎是每天都在發生的事情,從採購、代工、經銷、委外服務、租賃、加盟,到藝人經紀、行銷合作與顧問聘任,企業主往往習以為常地「把合約簽一簽」,卻在爭議發生時才驚覺,真正的問題並不在於合約寫得漂不漂亮,而是在於「當初到底是跟誰簽」、「契約是不是已經成立」、「契約內容是否足以拘束對方」。也正因如此,實務上才會一再出現明明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卻仍然被法院認定契約不存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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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問題,在日常法律生活中,許多人心中其實都存有一個直覺式的疑問:「如果我不去領掛號信,是不是就可以假裝不知道,讓事情當作沒發生?」這樣的想法,表面上看似聰明,實際上卻正好觸及民法意思表示制度中最核心、也最容易被誤解的一個問題,也就是非對話意思表示究竟在何時發生效力。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於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裁定中,便針對「掛號信經投遞未獲簽收,僅留下招領通知而最終因招領逾期退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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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契約實務與日常法律關係中,許多人對於書面文件究竟應該簽名、蓋章還是按指印,往往存有錯誤認知,甚至誤以為只有蓋章才有法律效力,或認為不同方式會產生高低不等的法律效果,實際上,這些看似形式性的差異,背後涉及的是法律行為成立與生效的方式要件、意思表示歸屬的判斷,以及在訴訟上證明力的配置問題,必須從民法與訴訟法的整體規範來理解,依民法第3條第1項規定,凡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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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網際網路與資訊科技的高度發展,電子商務已成為現代交易的主要型態之一,無論是實體商品、數位內容、線上服務或平台型交易,均透過電子方式完成意思表示與契約締結,然而電子商務的便捷性也同時帶來一個根本性的法律問題,即在看不見對方、沒有紙本文件、甚至沒有真人即時互動的情況下,契約究竟是否已經成立、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有效,以及在何一時間點可以判斷契約成立並發生拘束力。 契約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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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合約」或稱「契約」,無論在日常生活或商業交易中,幾乎無所不在,但其法律本質與實際風險,卻往往被低估或誤解,尤其在當事人談判地位不對等的情形下,更容易將合約視為一種「不得不簽」的形式文件,而忽略其實際上可能對公司經營或個人財產帶來的長期法律效果。 合約的本質 一方提出契約基本內容的要約(offer),而他方同意接受(accept)這個要約後,雙方間就成立了一個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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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問題,在日常生活中,多數人對於「契約」二字的第一印象,往往停留在厚厚一疊文件、密密麻麻的條文、必須簽名蓋章才能生效的正式儀式感,彷彿只有買房、投資、加盟或大型商業交易,才需要「簽契約」。然而,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契約其實早已滲透在生活的每一個角落,只是多數人並未意識到,自己每天的行為,其實都在不斷締結、履行、甚至終止各式各樣的契約。 只要稍微將日常行為攤開來看,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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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問題,在日常生活與交易實務中,「沒有簽約、只有口頭說好」的情形極為常見,從買車、裝潢、修繕、借款到各類服務委託,許多人往往基於信任、人情或便利性,選擇以口頭方式約定條件,直到發生糾紛時,才驚覺沒有任何白紙黑字可資證明,進而產生一個最根本的疑問:口頭契約,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答案是肯定的,但真正的問題不在於「有沒有成立」,而在於「能不能證明」。 依民法的基本原則,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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