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8條: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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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2條: 刑分為主刑及從刑。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彙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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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彙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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