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756-1條: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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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39條: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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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19條: 稱無記名證券者,謂持有人對於發行人,得請求其依所記載之內容為給付之證券。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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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10條: 稱指示證券者,謂指示他人將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代替物給付第三人之證券。 前項為指示之人,稱為指示人。被指示之他人,稱為被指示人。受給付之第三人,稱為領取人。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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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09-1條: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 前項合會金,係指會首及會員應交付之全部會款。 會款得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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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60條: 稱承攬運送人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使運送人運送物品而受報酬為營業之人。 承攬運送,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行紀之規定。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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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54條: 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但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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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24條: 託運人因運送人之請求,應填給託運單。 託運單應記載左列事項,並由託運人簽名: 一、託運人之姓名及住址。 二、運送物之種類、品質、數量及其包皮之種類、個數及記號。 三、目的地。 四、受貨人之名號及住址。 五、託運單之填給地,及填給之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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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22條: 稱運送人者,謂以運送物品或旅客為營業而受運費之人。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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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13條: 稱倉庫營業人者,謂以受報酬而為他人堆藏及保管物品為營業之人。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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