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這個問題,所謂民事第三審訴訟程序,係指當事人不服第二審終局判決,依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之制度,其本質與第一審、第二審迥然不同,並非事實審之延伸,而是嚴格定位為法律審,亦即最高法院原則上不再重新調查證據、不重新認定事實,而僅就第二審判決所確定之事實基礎,審查其法律適用是否正確,是否存在程序上或法律適用上之重大違誤。 此一制度設計,明文體現於民事訴訟法第464條所揭示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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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50-1條: 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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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41-1條: 稱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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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32條: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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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17條: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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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01條: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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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79條: 土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乾涸,或排泄家用或其他用水,以至河渠或溝道,得使其水通過鄰地。但應擇於鄰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前項情形,有通過權之人對於鄰地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二項情形,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規定或習慣。 第一項但書之情形,鄰地所有人有異議時,有通過權之人或異議人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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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65條: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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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48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學說匯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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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57條: 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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