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911條: 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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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00條: 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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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84條: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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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81-1條: 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為限。 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除本於與債務人間依前項一定法律關係取得者外,如抵押權人係於債務人已停止支付、開始清算程序,或依破產法有和解、破產之聲請或有公司重整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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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60條: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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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51條: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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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50-1條: 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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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41-1條: 稱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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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32條: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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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17條: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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