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9條: 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依本章之規定。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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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9條: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法律新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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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問題,電子簽章法所稱之「相對人同意」,係整個電子化法律行為體系中最核心、亦最容易在實務上引發爭議的制度門檻,其立法目的並非限制科技發展,而是透過程序性要件,確保電子文件作為意思表示方法時,不致侵害收受表示一方的意思自主與實際受領能力。 民法第3條: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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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問題,*在數位時代,「不想被喚起的過去」之所以令人痛苦,往往不是因為某一篇內容仍然存在於網路角落,而是因為搜尋引擎把原本零散、沉在海底的資訊重新組裝成「一鍵可得」的記憶:姓名一輸入,立刻跳出舊聞連結、摘要片段、關鍵字建議,甚至在你還沒打完名字時就先替你補齊「某某案」「某某爭議」「某某負面標籤」。 因此,當事人真正想處理的,常常不是「要求源頭網站把文章刪掉」那種近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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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問題,在契約法律關係中,「人」始終是最容易被忽略、卻也是最容易引爆爭議的核心因素,因為所有契約效力的發生、擴張與限制,最終都必須回到一個根本問題:究竟是「誰」與「誰」成立了這個契約關係。 自然人係指具備人類形體並得成為法律上權利義務主體之人,凡屬自然人者,均得依法律規定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而此一地位之取得,須以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為核心加以理解。所謂權利能力,係指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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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問題,在實際的民事訴訟中,絕大多數案件的勝敗,並非取決於法律條文如何解釋,而是取決於法院如何認定事實之存否,換言之,對當事人而言,真正決定輸贏的關鍵,往往不是法律問題,而是事實認定問題,因為法律之適用原本即屬法院職權,不受當事人法律見解所拘束,唯有在事實被認定成立或不成立之後,法律效果才隨之發生,因此,事實認定乃裁判之必要前提,對民事訴訟具有決定性的重要意義,也正因如此,許多當事人心中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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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56-1條: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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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39條: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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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19條: 稱無記名證券者,謂持有人對於發行人,得請求其依所記載之內容為給付之證券。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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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10條: 稱指示證券者,謂指示他人將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代替物給付第三人之證券。 前項為指示之人,稱為指示人。被指示之他人,稱為被指示人。受給付之第三人,稱為領取人。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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