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589條: 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 受寄人除契約另有訂定或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保管者外,不得請求報酬。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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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76條: 稱行紀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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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65條: 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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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之定義及經理權之授與(民法第553條) 第553條 稱經理人者,謂由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 前項經理權之授與,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 經理權得限於管理商號事務之一部或商號之一分號或數分號。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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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15條: 稱出版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之著作,為出版而交付於他方,他方擔任印刷或以其他方法重製及發行之契約。 投稿於新聞紙或雜誌經刊登者,推定成立出版契約。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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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14-1條: 稱旅遊營業人者,謂以提供旅客旅遊服務為營業而收取旅遊費用之人。 前項旅遊服務,係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之服務。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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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90條: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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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82條: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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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74條: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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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64條: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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