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因配偶與人通姦而受精神上損害,訴請判決離婚,合併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一千零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通姦之配偶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者,此二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性質、構成要件、所生損害之內容及賠償範圍均不相同。前者屬於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即可請求賠償,不因判決離婚而被吸收於後者因離婚所受損害之中。故二者請求權雖基於同一通姦之事實,但仍難謂有請求權競合之情形,應得分別請求通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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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離婚時應僅就屬於夫或妻之婚後財產始生剩餘財產分配問題,倘屬婚前財產,即不在分配之列。又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是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訴訟中,倘配偶主張部分存款為婚前所儲蓄之財產,則該存款於離婚起訴時止,如仍有剩餘,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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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民法第1056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審以俞富程與朱麗合意性交為由,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判准兩造離婚…而俞富程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行為,顯為俞富程個人行為所致,何方對此事由自難認有何過失。而兩造婚姻已持續10年,卻因俞富程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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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慰撫金的法源與體系定位 精神上損害,係指因他人故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致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受侵害,而生非財產上之痛苦。其核心法源為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一般條款,並由第194條(致死之近親屬慰撫)與第195條(人格法益侵害之慰撫)具體化。民法第18條亦揭示人格權受侵害時之除去、防止與賠償框架,奠定人格權保護之憲法化取向。此一制度並非以填補經濟損失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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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問題,民法第6條明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乍看之下,似乎意味著一旦自然人死亡,其作為權利主體的地位即告終結,從而不再享有任何權利保障,然而,此一理解若僅停留於權利能力的形式定義,將無法完整說明我國實務與學說長期以來對「死者人格利益」所給予的高度重視,亦無法回應社會對於死者尊嚴、名譽與歷史評價是否應受法律保護的根本疑問。 事實上,「死人的人權是否可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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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問題,人格權係以「人」本身為其保護客體之權利,目的在於維護人性尊嚴、人格完整性與人格自由發展之可能性,其核心價值不在於財產利益之交換或經濟效用,而在於保障個人作為目的本身而存在的法律地位。我國民法雖未如部分外國立法例般設置人格權專章或概括性定義條文,然自民法第18條、第195條之規範內容,並結合司法院釋憲實務與最高法院長期裁判見解,已可清楚確認人格權在我國法體系中屬於獨立且具高度憲法價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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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現行民事法律體系下,寵物因他人之故意或過失而死亡時,飼主可否請求精神慰撫金,長期以來一直處於法律規範與社會情感嚴重落差的張力之中,從人類社會實際生活經驗觀察,寵物早已不再只是單純供人使用或交易的財產標的,而是成為多數家庭中極為重要的情感依附對象,尤其在少子化、高齡化、不婚化趨勢下,寵物往往扮演近似子女、伴侶甚至精神支柱的角色,寵物死亡所造成的悲痛,在實質上往往不亞於近親離世,法官當然理解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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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問題,法人名譽遭受不法侵害時,是否得依民法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慰撫金,向來為侵權行為法中極具爭議且實務見解高度穩定的重要問題,其關鍵不在於法人是否遭受名譽侵害,而在於法人是否具備足以支撐「精神上痛苦」之人格利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者,被害人得請求相當之慰撫金,而人格權係指以人格上利益為保護標的之權利,包括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名譽、姓名、信用、隱私、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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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民法侵權行為體系下,所謂「貞操權受害」並非單純道德評價問題,而是涉及人格權、性自主權、身分法益與未成年人保護制度交錯適用的高度法律問題,尤其當事件發生於雙方皆為未成年人之情形,更牽動法定代理人責任、親權侵害與消滅時效起算等複雜爭點。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進一步明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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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個問題,因為他人不法或違約行為,導致被害人時間的浪費,是否可以請求慰撫金的損害賠償?從二則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北國簡字第12號、104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可以看出時間的浪費未必無法請求慰撫金,但仍是個爭議問題。 人格權係以人之存在本身為其保護核心之權利,其目的在於維護人之尊嚴、人格完整性與精神生活之自由發展,並非以財產價值為其本質,而係直接根植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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