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判決先例拘束原則(„stare decisis et non quieta movere")主要為英美法系的概念,不過該拘束力只有在前例與後案之間具有同質性或相似性的情況下,才有拘束力,因此在英美法訴訟實務上,「區別」(distinguishing)——區別前案與後案事實是否有同質性,而受到判決先例拘束——便為法官與律師的重...
閱讀更多
按民法第1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上開規定所稱習慣係指習慣法而言,須以多年慣行之事實及普通一般人之確信心為其基礎(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613號判例參照)。又習慣法僅具補充法律之地位,而非取代法律之規定,法律已設規定時,即無適用習慣之餘地(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3253號判例;林誠二著,民法總則新解─體系化解說(上),101...
閱讀更多
按「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為民法第1條所明定。「法理之適用在濟法律及習慣之窮。法理之具體內容如何衡量,大致而言包括兩個範疇,其一為在抽象的衡量原則方面,應注意公平正義的原則、公序良俗及誠信原則的要求、當事人間利益的平衡」(施啟揚著民法總則57頁參照)。 民法第1條
閱讀更多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民法第1條定有明文。法理的基本功能係在補法律及習慣法的不備,使執法者自立於立法者的地位,尋求就該當案件所應適用的法則,以實現公平與正義,調和社會生活上相對立的各種利益,則所謂法理,應係指自法律精神演繹而出的一般法律原則,為謀社會生活事物不可不然之理,與所謂條理、自然法、通常法律的原理,殆為同一事物的名稱(見王...
閱讀更多
按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民法第1條定有明文。且依照歷來最高法院之多數見解,亦認為就法律制定或修正前之案例事實,應得依「法理」而適用外國立法例、尚未施行之法律規定、或公序良俗、誠信原則、權利社會化等法律原則。其著例則為將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適用於民法債編施行前發生之債權讓與事件;將信託法第8條第1項適用於該法施行前發生之信託行為...
閱讀更多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按土地及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將土地及房屋分開同時或先後出賣者,依80年間民法規定並未就此情形加以規範,惟當時實務見解認為其間雖無地上權設定,然除有特別情事,可解釋為當事人之真意,限於賣屋而無基地之使用外,均應推斷土地承買人默許房屋承買人繼續使用土地。且使用土地之房屋所有人對土地所有人應支付相當之代價,則其法律關係之性質,當...
閱讀更多
民法第1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所謂法理,則可溯及憲法保障原住民族多元文化的憲法價值來解釋。法理上對於森林「副產物」,例如愛玉子、山蘇、蕨類、劍筍等植物的採集管理,應以「原則允許,例外禁止」之方式規範,此等森林副產品即便具有經濟價值,原則上仍應尊重原住民傳統採集文化,允許原住民本於靠山吃山的傳...
閱讀更多
民法第1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民法第2條: 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民法第1條所稱之習慣,非指一般生活中之慣行,而係指有多年慣行事實且在社會大眾之心理上已形成社會生活強行規範之習慣法而言...
閱讀更多
民法第1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在裁判實務上,較之於習慣法,反而係「法理」,更為廣泛的運用在法律未明文規定之情形。而對於法理,即有學者指出,所謂法理係指自法律根本精神演繹而得之一般法律原則,如平等原則是之,比例原則是之,誠信原則亦是之。 民事法理,也被稱為民事法的基本...
閱讀更多
民法第1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民法作為一切民事事件之基本規定,本諸權利保護之原則,係以所有所有社會成員之一切社會關係作為適用對象,明定每一社會成員間所有關係與行為之權利義務,以達其保護之目的,即便是在法律未明文規定之情況下,也應該揭櫫既有之習慣與法理,給予各項法律行為適足之法律評價,始符正義...
閱讀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