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舉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4823號判例要旨明載「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須收養者有以他人子女為子女之意思表示而收養之,始能發生。若僅有養育之事實…則被養育者,自不能取得養子女之身分」,惟如上所述,當時張義雄即以被告為子女之意思,而自幼撫育被告至其成年,此核與此判例所舉事實不同,自不能相提並論。原告另稱: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其同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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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身分法係以人倫秩序之事實為規範對象,如將無效之身分行為,解釋為自始、當然、絕對之無效,將使已建立之人倫秩序,因無法回復原狀而陷於混亂。為彌補此缺失,宜依民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於無效之身分行為具備其他法律行為之要件,並因其情形,可認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欲為他身分行為者,該他身分行為仍為有效。又在民法上之親子關係未必貫徹血統主義,因此,在無真實血統聯絡,而將他人子女登記為親生子女,固不發生親生子女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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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且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得單獨收養;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又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民法第1079條、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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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民法第1079條、第1079條之2定有明文。次按認可收養,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7款所列之丁類家事非訟事件。同法第4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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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故收養契約於當事人間簽署收養書面契約時即為成立,且以經法院認可為收養契約生效要件。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有無收養之合意?端以簽署收養書面契約時為準,僅於收養契約成立後,若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反悔之情事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而已。而成年人被收養與未成年人被收養之情形未盡相同,法院於認可收養時,對於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時,固應以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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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同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96年5月23日修正前之民法第1080條第1、2項定有明文。是終止收養為要式行為,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同意終止收養外,該同意並應以書面為之。至97年5月28日修正前戶籍法第16條第2項雖規定「終止收養,應為終止收養登記」,然此僅為向戶政機關為報告登記之性質,並非終止收養之法律要式,併此敘明。訴人並據以主張縱李蹺夫婦有終止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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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又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另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但自幼撫養為子女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72條、96年5月23日修正前第1073條及74年6月3日修正前之第1079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收養行為係以發生婚生子女關係為目的之契約,收養者與被收養者間須有收養之合意,且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須年齡間隔二十年,此乃收養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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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除有法定終止收養原因外,非經雙方同意不得終止。」,兩造所簽訂之收養同意契約書第4條固有明文約定。然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079條第1項、第1079條之3前段定有明文。可知收養為身分上之契約行為,除有當事人間書面收養契約之合意外,尚須雙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認可後,始生收養之效力。法院之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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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該規定於親子關係存否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倘有爭執並非不得提起確認訴訟。惟按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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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收養無效或撤銷收養,與確認收養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及終止收養關係之訴,由第三人起訴者,應以養父母及養子女為共同被告,若養父母已死亡者,僅以養子女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88條準用第569條規定及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341號判例意旨自明。從而,第三人於收養之當事人死亡後,因當事人適格之欠缺,不得提起確認收養關係存否之訴訟,惟收養關係之有無,尚非不得於訴訟中用作攻擊防禦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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