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父母對於兒童及少年出養之意見不一致,或一方所在不明時,父母之一方仍可向法院聲請認可。經法院調查認為收養乃符合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時,應予認可。民國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同年十二月二日施行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保障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尋繹其立法理由謂本條項為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之特別規定,應予優先適用。 查被收養人李宥榆係九十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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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任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又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民法第528條及第108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按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此民法第1086條第1項、108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再法定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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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依法推定之婚生子女,在夫妻之一方或子女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確定判決之前,既不屬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自無從依同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認領或視為認領之行為。故生父在其所生子女尚具有他人婚生子女之身分時,苟為認領或視為認領之行為,解釋上,應認不生認領之效力,始能兼顧婚姻、家庭之和諧、身分之安定及子女之利益。 查上訴人之生母廖靜與訴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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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依法推定之婚生子女,在夫妻之一方或子女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確定判決之前,既不屬「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自無從依同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認領或視為認領之行為。故生父在其所生子女尚具有他人婚生子女之身分時,苟為認領或視為認領之行為,解釋上,應認不生認領之效力,始能兼顧婚姻、家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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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該受婚生推定之子女,以由妻分娩為前提。倘妻並無分娩之事實,僅於戶籍資料上登記為該夫妻之婚生子女,則權利義務受影響之第三人提起確認該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應屬一般確認之訴,非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否認子女之訴。 出處: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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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子女本有獲知其血緣之權利,確定其真實父子關係,攸關子女之利益及人格,應受憲法之保障。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僅限於夫妻之一方始得提起否認之訴,子女本身無獨立提起否認之訴之資格,使子女之訴訟權受到不當限制,顯不足以維護其人格權益。就限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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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否認子女之訴於獲勝訴之確定判決前,該子女仍應認為婚生子女。此種受婚生推定之親子關係,於否認之訴判決確定之前,不宜更迭,以維護受婚生推定子女之利益,並確保家庭生活之和諧及法律秩序之安定。是暫定親子關係之存否,在性質上不適宜為滿足性之假處分,自不許為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出處: (最高法院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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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受婚生推定之子女,縱令為其生母與他人通姦所生,但在婚生否認乏訴原告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前,生父不得認領,雖經生父認領仍屬無效(33年院字第2773號、35年院解字第3181號、37年院解字第4082號解釋參照)。蓋受婚生推定之非婚生子女,在否認之訴判決確定前仍為婚生子女,而認領依民法第1063條規定亦視為婚生子女,將發生一人既受婚生推定又經認領,發生雙重法律上之親子,有違倫常,因此受婚生推定之非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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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家事事件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復說明:有無法律上利益,應依具體個案情形判斷之,而與本案請求在實體法上有無理由之問題有別,爰規定如第一項所示。準此,第三人就子女及其法律上受推定生父間之親子關係如有所爭執,而生法律關係之不明確,為除去該法律上爭執,以維持法之和平及法之安定性,且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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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夫妻履行共同生活,婚姻生活方能維持美滿幸福,故夫妻同居義務實乃維護婚姻生活之基本要件。履行同居生活,則夫妻非互負生活保持之扶養義務不可,扶養對方,亦即保持自己之婚姻生活,其扶養之程度與自己之生活程度相同,是為夫妻互負共同生活之義務。故民法第1116條之1規定:『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從而受扶養權利之妻或夫方,亦與直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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