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在一般人的直覺理解中,所謂「公然侮辱」,往往被簡化為「罵人」、「說髒話」、「出口成章」,但若從我國刑法體系與實務判決觀察即可發現,公然侮辱罪真正處罰的對象,並非僅限於言語辱罵,而是任何在公然情境下,足以貶抑、輕蔑他人人格尊嚴,並使其在社會上之客觀評價受損的行為。換言之,即使行為人未曾開口辱罵、未使用任何不雅文字,只要其行為在客觀上已足以表現對特定人之不屑、嘲諷或羞辱,...
閱讀更多
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在拍賣平台、購物網站或Google地圖等評價系統留下負評,是否會構成妨害名譽,一直是近年來實務上極為常見、但也最容易被誤解的法律問題,尤其在網路消費文化高度發展的情況下,評價制度本身已成為交易安全、資訊透明與市場自律的重要機制,然而當消費者留下負面評論,卻遭店家反指構成誹謗、揚言提告時,往往使一般民眾對於言論自由與法律責任產生高度不安,甚至形成所謂「寒蟬效應」。依我國...
閱讀更多
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刑法體系中「一行為」的界定,向來是連結實體法評價與量刑正當性的核心節點,因為刑法第52條至第55條所構成的數罪併罰與想像競合規範,並非單純技術性規則,而是國家對於「同一行為應受幾次刑罰評價」之價值選擇,尤其刑法第55條所稱「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其背後所預設的,正是一個關於行為單一性、犯意結構、外在動作連續性與法益侵害關係的整體判斷模式,這也使得「接續犯...
閱讀更多
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在日常交易與社會互動中,「他又沒有問,我為什麼要說?」幾乎是最常被提出的抗辯之一,特別是在買賣、投資、消費、服務契約或網路交易糾紛中,行為人往往主張自己並未明示說謊,只是「沒有主動告知」,因此頂多構成民事債務不履行,而不應上升為刑事詐欺。然而,刑法第339條所規範之詐欺取財罪,並未將詐術限縮於積極的言語或文字欺騙,實務與學說早已承認,詐術不僅包括明示的不實陳述,亦可能...
閱讀更多
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在高度數位化的今日社會,電腦已成為個人與企業處理工作、社交、金融交易與日常生活的核心工具,個人隱私、財產資訊、醫療紀錄、通訊內容與影像資料,幾乎全數以電磁紀錄形式存在於電腦與網路系統之中,資料一旦外洩,所造成的損害往往不僅止於金錢,更可能涉及人格尊嚴、名譽、隱私與生命安全。 如「妙齡女子驚見自己無碼全裸片被PO上網」的案例,即是典型資訊外洩與...
閱讀更多
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在高度數位化的現代社會中,網路已不再只是資訊傳遞的工具,而是成為人類生活的重要場域,從社交互動、言論表達、商業交易,到娛樂休閒,皆深度依賴電腦與網路系統運作,其中尤以線上連線遊戲最具代表性,玩家在虛擬世界中投入大量時間與金錢,經營角色、累積裝備、建構社群,逐步形成具有經濟價值與社會意義的「虛擬財產」。 然而,當這個世界愈加真實,犯罪風險亦隨之...
閱讀更多
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在高度數位化的當代社會,個人生活已大量移轉至網路與雲端環境,社交帳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軟體、雲端硬碟與各式平台帳戶,實質上已成為現代人延伸之「數位人格」與「虛擬生活空間」,其中所儲存者不僅是文字、圖片或影音資料,更是個人思想、情感、關係網絡與私密生活的完整映射,因此,任意登入他人社交帳號或電子郵件,已不再只是傳統意義上的「偷看信件」,而是對他人隱私權、人格權與資訊自...
閱讀更多
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在言論高度自由、社群媒體與即時通訊軟體成為主要溝通管道的時代,「我只是開玩笑而已」成了許多人在事後最常脫口而出的辯解,尤其是在網路上情緒性發言、嘴砲、酸民文化盛行的背景下,不少人誤以為只要沒有真的付諸行動,或主觀上並非真的想要傷害他人,就可以任意說出涉及殺人、放火、爆炸、屠殺等語句,然而,從我國刑法的規範體系與長期累積的法院判決來看,這種理解顯然過於天真,甚至極具風險...
閱讀更多
案例解析 刑事訴訟中的證人,並非單純「協助國家破案的工具」,而是一個同時承擔公共義務與享有程序權利的角色。法律一方面透過第176條之1以下規定,宣示「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確保國家得以取得必要資訊;另一方面,又以拒絕證言權、具結能力限制、告知義務、對質詰問制度及證據能力規範,防止證人制度淪為侵害人權或製造冤案的機制。 一、什麼是刑事訴訟中的「證人...
閱讀更多
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係以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程度作為分級標準,將毒品區分為第一級至第四級,並以此作為刑責輕重之核心依據,第一級毒品如海洛因、嗎啡、古柯鹼,其製造、運輸、販賣行為依同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最重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意圖販賣而持有者亦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級毒品如安非他命、大麻、搖頭丸,其製造、運輸、販賣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意圖...
閱讀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