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假執行制度係民事訴訟程序中結合實體權利保護與程序效率之重要機制,透過職權宣告、聲請宣告、供擔保與反擔保制度,平衡當事人權益並防止訴訟遲延造成權利落空,其效力隨本案判決變動而消滅並伴隨返還責任,形成完整風險分配體系,歷年最高法院裁判逐步建構操作細節與解釋框架,使制度運作具有高度穩定性與可預測性,於訴訟策略與權利實現上具有關鍵地位。 一、假執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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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簡易訴訟與小額訴訟並非對低金額案件的「降格處理」,而是立法者在效率與程序保障間所做的不同層次取捨,簡易訴訟仍保有相當的訴訟結構與證據調查空間,適合爭點稍多或事實稍複雜的案件,而小額訴訟則以極致效率為核心,當事人必須承擔程序簡化與救濟受限的風險,因此在實務上,當事人於提起訴訟前,應審慎評估案件金額、爭點複雜程度、證據取得難易及自身對程序保障的期待,方能在現行制度架構下,選擇最符合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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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公證人針對請求人關於法律行為或有關於私權的事實,經由公證程序作成的公文書,用來證明法律行為作成或事實存在。如關於租賃、承攬或買賣等契約之公證。所謂公證書,係指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依公證法規定製作,並可證明債權人請求權存在之文書。 遺囑制度因其死後生效與不可回復之特性,天然具有高度紛爭風險,而民法形式規範與公證法制度正提供風險降低工具,透過公證或至少認證程序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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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飛躍上訴制度雖具法定地位,但在第二審續審制、攻防補救空間與當事人翻案期待之影響下,其實務運作機率極低,制度價值更多在於維持程序彈性與政策宣示,而非作為常態救濟途徑,對於訴訟代理人而言,評估是否採用飛躍上訴應著眼於案件是否純法律爭點、雙方是否能一致放棄事實審、及訴訟成本與時間考量,否則通常仍應利用第二審作為翻案與攻防重整之核心舞台。 一、飛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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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計畫審理制度係現代民事訴訟程序中重要之審理管理機制,其透過書狀先行程序、爭點整理、證據調查安排及失權效果規範,使訴訟程序得以集中進行並避免拖延。相關條文自第265條至第276條構築完整制度架構,並與準備程序、受命法官制度及集中審理理念相互連動,形成整體程序管理體系。 在實務操作層面,法院須適當運用闡明權與程序指揮權,律師則需提前完成案件準備與策略規劃,而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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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外國民事判決在台灣之效力並非例外情形,而係在符合法定條件下之常態制度,其核心架構以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為承認基礎,並以強制執行法第4之1條建立執行轉換機制,兩者共同形塑外國裁判在我國法律秩序中之地位。制度運作重點不在重新審理實體爭議,而在檢視管轄合理性、程序保障、公序良俗與互惠關係,此種有限審查模式兼顧司法主權與國際合作需求。實務發展顯示互惠原則逐漸寬鬆解釋,公共秩序審查採限縮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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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期日與期間制度係民事訴訟時間秩序之骨幹,透過嚴謹之法定規範與有限裁量,兼顧程序安定與個案正義。當事人與代理人應精準掌握起算、扣除、失權與救濟節點,法院亦應以比例原則審慎行使裁量, 民事訴訟程序以期日與期間為時間秩序之雙核心,前者規範法院行使審判權與當事人參與程序之「點」,後者規範訴訟行為得為之「線」。第154條至第167條構成期日與期間之一般規定,兼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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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調解制度能否發揮功能,並不僅是法條設計問題,而是司法文化的問題。若法院將調解視為「結案工具」,而非解決紛爭的正當程序,調解即容易流於形式;若法官與調解委員未能投入時間理解案件、整理爭點、傾聽當事人,調解即難以取得信任。相反地,當法院願意認真規劃程序、落實闡明義務、尊重當事人程序參與,並在適當範圍內揭示風險與可能性,調解反而可能成為比裁判更能實現實質正義的工具。這也正呼應訴訟促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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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訴之聲明與請求權基礎,分別扮演著民事訴訟中「裁判結論」與「法律理由」的角色,二者共同構成起訴的核心。唯有在訴狀中清楚界定請求權基礎、具體敘明原因事實,並以明確、合法的訴之聲明呈現,法院方能正確審理,當事人亦能有效行使攻防權。對實務工作者而言,這不僅是文書技巧,更是訴訟策略與程序正義的根本所在。 一、訴之聲明的意義與實務定位 在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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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一、裁判費不是「訴訟成本估算」,而是程序門檻的核心設計 在民事訴訟程序中,裁判費並非單純的行政收費,而是立法者用以平衡「司法資源負擔」與「人民訴訟權保障」的重要制度設計。起訴時是否正確繳納裁判費,不僅關係到案件是否得以合法繫屬法院,也直接影響法院對訴訟性質的初步判斷。尤其在行為或不行為請求的案件類型中,因其外觀上並非金錢給付,極易產生錯誤認知,導致程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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