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在網路購物與線上消費已成為日常生活一部分的今日,未成年子女透過手機、平板或電腦進行消費的情形愈趨普遍,從購買一般商品、訂閱影音平台,到線上遊戲點數、虛擬裝備與加值服務,相關糾紛亦隨之大量產生,而「父母是否可以要求退貨」的問題,實質上並非單純的消費者保護議題,而是回歸民法總則中行為能力制度與契約效力判斷的核心問題。依我國民法之基本架構,所謂行為能力,係指自然人得以自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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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不當得利制度之核心目的,在於矯正財產在無法律上原因情形下所發生之不當移轉,避免一方因欠缺正當基礎而獲取利益,致他方承受財產上之不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明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此一規範揭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成立基礎與返還方向,亦即以「返還所受利益」為其制度核心,而非以填補受損害人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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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合夥,在民法體系中並非僅是商業活動的技術工具,而是一種具有高度人身信賴基礎與團體性格的繼續性契約。依民法第667條規定,所謂合夥,係指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此一規範揭示合夥的核心結構並非公司法上的法人組織,而是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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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第6條明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乍看之下,似乎意味著一旦自然人死亡,其作為權利主體的地位即告終結,從而不再享有任何權利保障,然而,此一理解若僅停留於權利能力的形式定義,將無法完整說明我國實務與學說長期以來對「死者人格利益」所給予的高度重視,亦無法回應社會對於死者尊嚴、名譽與歷史評價是否應受法律保護的根本疑問。 事實上,「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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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一、前言:從道德課本走入法律現實 國小老師教導我們,撿到別人遺失的財物不能占為己有,應交還失主,是乃「拾金不昧」之傳統美德。在集體記憶中,這似乎是一個不證自明的道德命題:撿到東西,就該還人。然而,當社會從農業時代進入高度流動的現代工商社會,物品遺失的場域、形式與價值,早已與過去不可同日而語。手機、筆電、皮夾、證件、信用卡,動輒牽動個人身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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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證據是訴訟上最重要的工具,訴訟上的真實就是證據所能顯示出的事實,所以證據是否可以呈上法庭是訴訟攻防最重要的一環。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換言之,民事訴訟本質上是一場舉證責任分配與證據說服力的競逐,法院並非主動為當事人蒐證,而是由當事人自行提出證據資料,供法院依自由心證加以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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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訴訟制度以「先繳費後審理」為基本結構,民事、家事及行政訴訟之提起,均以當事人預納裁判費為要件,未繳費者,法院原則上不得受理,並得以程序裁定駁回起訴或上訴,此一制度設計,係基於司法資源有限與濫訴防制之考量,然而在社會結構高度分化之現代法治國家中,若僅以形式上的繳費能力作為訴訟門檻,勢將使經濟弱勢者於制度起點即被排除於司法之外,從而使「訴訟權」淪為僅屬於有資力者之特權,為矯正此一結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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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遺失物制度的核心,從來不只是「道德勸說」,而是一套精密的法律誘因設計。民法第803條至第807條,並非單純告訴人民「撿到要還」,而是透過程序、權利與責任的配置,將偶然落入他人財物之手的風險,轉化為一條可預測、可依循的法律路徑:拾得人依規定通知、交存、招領,法律不僅不懲罰,還給予報酬請求權,甚至在無人認領時,賦予取得所有權的可能;反之,若選擇捷徑,將遺失物據為己有,則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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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在現代契約實務中,「不可抗力」早已不是抽象的法學概念,而是企業經營風險管理的核心問題。當疫情爆發、邊境封鎖、物流中斷、政府命令停工停產時,債務人最直覺的反應往往是:「這是不可抗力,我不能履行,也不該負責。」然而,在我國民法體系下,不可抗力並非一個獨立存在、具有自動免責效果的法律概念,它實際上是嵌入於「可歸責性」與「給付遲延」體系之中的風險評價工具。真正的問題從來不是事件本身是否「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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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民法體系中「不可抗力」是一個極為特殊的概念,它幾乎貫穿於整個債編與各類契約類型之中,卻又始終沒有一條條文明確告訴你什麼叫做不可抗力,立法者彷彿預設每一個閱讀法律的人都「理所當然會懂」,因此不可抗力遂成為一種需要由實務與學說共同翻譯的法律語彙,若以條文檢索為起點,可以發現民法中以「不可抗力」為關鍵字者至少出現在第231、457、458、508、525、526、606、634、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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