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若以「不可抗力」作為關鍵字檢索我國民法條文,則可發現其散見於第231條、第457條、第458條、第508條、第525條、第526條、第606條、第634條、第645條、第654條、第837條、第850條之4、第891條、第920條及第921條等條文,另於第607條與第657條亦間接提及,合計約十七條,然弔詭者在於,立法者於如此多條文中反覆使用「不可抗力」一詞,卻始終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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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民事訴訟進入第二審,對多數當事人而言往往是一場心理落差極大的現實衝擊,因為在制度設計上,第二審從來不是「重新來過的一審」,而是以第一審判決為審判標的、在嚴格限制攻防方法下進行的續審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437條規定,當事人不服第一審終局判決者,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法院,第438條並進一步規定,第一審判決前所為而牽涉該判決之裁判,亦併受第二審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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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證據契約,係指當事人基於合意,就特定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如何確定,或應以何種方法確定事實之證據方法,預先或於訴訟中加以約定之制度安排,其本質在於將原屬訴訟法上由法律或法院所主導之證據調查與舉證責任配置,部分交還於當事人之意思自治領域,使當事人得依其風險分配、交易結構與紛爭處理需求,自行塑造未來訴訟中事實認定之方式。 證據契約(凡當事人間以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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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民事上訴第二審程序,係我國民事訴訟體系中最具實質審理功能的審級,亦是多數案件成敗的真正分水嶺,實務上常見當事人誤以為第二審只是「再打一場官司」,卻忽略第二審在制度設計上,既非單純重新起訴,亦非無限翻案,而係在第一審程序與判決基礎上,依民事訴訟法所設之嚴格程序規範,進行審級救濟與實質審查,因此,上訴第二審之注意事項,首應回歸法條體系與實務運作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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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在民事法律實務中,「公證」與「認證」長期被一般民眾甚至部分當事人混為一談,常見的誤解包括「契約只要拿去公證就一定有效」、「有公證書就不能翻案」、「公證等於法院判決」等。然而,若從我國公證法、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院判決體系加以觀察,即可清楚發現,公證與認證雖同由公證人作成,卻在性質、功能與法律效果上均有本質上的差異,而即便是公證,其效力亦有明確的界線,並非當然保證法律行為之實體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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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在實務上,當事人面臨紛爭時最常見、也最根本的抉擇之一,即是究竟應選擇「仲裁程序」或「民事訴訟程序」作為爭議解決途徑,而此一選擇的核心,並非抽象地比較何者較為高明,而是必須回歸紛爭解決的「目標」以及是否有必要動用「公權力機制」,並進一步衡量費用結構、程序控制權、證據調查方式與時間成本等具體因素。 依仲裁法之體系設計,仲裁本質上係一種以當事人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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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在現代非現金支付社會中,匯款與轉帳已成日常交易的重要工具,然而由於帳號冗長且操作流程高度自動化,錯誤輸入數字導致款項匯入他人帳戶之情形並不罕見。當匯款人發現金錢誤入第三人帳戶後,若對方拒絕返還,往往直覺認為構成犯罪,甚至期待銀行直接將款項扣回,但從法律體系觀察,此類案件牽涉民事不當得利返還、銀行契約關係與刑事侵占罪構成要件之多重交錯,須依據具體法律關係加以釐清,方能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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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 一、預約存在的根本理由:尚不能訂本約,但不想失去拘束力 在交易實務中,當事人往往因資訊尚未齊備、標的尚待確認、主管機關核准未定、或內部程序尚未完成,而暫時無法訂立完整之本約,但又不願承擔對方反悔、另行與第三人交易的風險,於是透過預約制度,先行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內容之契約。預約的功能,並不在於立即實現給付交換,而在於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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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在企業經營與商業交易中,簽訂契約幾乎是每天都在發生的事情,從採購、代工、經銷、委外服務、租賃、加盟,到藝人經紀、行銷合作與顧問聘任,企業主往往習以為常地「把合約簽一簽」,卻在爭議發生時才驚覺,真正的問題並不在於合約寫得漂不漂亮,而是在於「當初到底是跟誰簽」、「契約是不是已經成立」、「契約內容是否足以拘束對方」。也正因如此,實務上才會一再出現明明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卻仍然被法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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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在侵權行為法體系中,「經營商店侵權責任」並非僅止於商店本身之交易行為或商品瑕疵,而是擴及於經營者因開啟營業活動、吸引不特定人進出其營業空間與周遭場地,進而對該空間內外所存在之危險源,負有防止損害發生之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此一義務之基礎,來自民法第184條所建構之一般侵權責任,以及侵權行為法旨在「危險防範」與「風險分配」之核心理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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