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難以計算營業損失?同業利潤標準與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的理性推估 一、從「人」到「企業」:收入可以用基本工資,營業損失卻無從下手? 在交通事故、工安意外、爆炸火災或違約糾紛中,個人勞動力受損時,法院尚可透過基本工資、平均薪資或職業別統計,推估其工作損失;但當受害主體轉換為企業或自營業者,問題便立刻浮現:對方的車撞進我的工廠,產線停擺;瓦斯爆炸讓餐廳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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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一、可歸責的法律定位:誰該為結果負責? 在民法體系中,「可歸責」並非單純的道德評價,而是一個精準的法律判準,用以回答一個核心問題:當給付不能、遲延或不完全給付發生時,這個結果應否由債務人負責?民法第225條第1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第226條第1項則反向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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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一、請求權基礎不同,命運完全不同 在侵權法體系中,「所失利益」與「純粹經濟上損失」的區別,並非僅是學理上的分類問題,而是直接決定被害人能否在行為人僅具過失時取得賠償。換言之,這是一個關乎「過失要不要賠」的根本問題。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後段則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者,亦負賠償責任。實務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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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一、侵權行為責任在民法體系中的定位 我國民事法典關於損害賠償責任之規範,可大別為兩類:一為契約責任,一為侵權行為責任。契約責任係以當事人間既存之債權債務關係為前提,著眼於履約義務、保護義務及違約時之責任歸屬,原則上僅拘束締約雙方,僅於第三人負擔契約與第三人利益契約(民法第268條、第269條)等少數例外,始及於契約外第三人。是以,在契約關係中,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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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一、損益相抵在損害賠償體系中的定位 損害賠償制度的核心目的,在於排除損害,使被害人回復至損害發生前之同一狀態,而非使其因事故而獲取額外利益。民法第216-1條明文規定:「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此一規定,正是損害填補原則在具體法條層次的展現,其規範精神並非偏袒加害人,而是在避免賠償制度轉化為被害人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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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一、承攬瑕疵責任的基本結構:不是「不滿意就不付」,而是「依法定程序處理」 承攬關係的核心,在於承攬人完成一定工作成果,定作人依約給付報酬,民法第492條即明文要求,承攬人完成之工作,應具備約定之品質,且不得有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這一條文奠定承攬瑕疵責任的出發點,也就是工作成果若未達約定品質,即屬「有瑕疵」,承攬人須負責任,然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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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在民事訴訟中,所謂舉證責任,並非單一概念,而係同時具有程序行為層面與裁判結果層面之雙重結構,其可區分為主觀舉證責任與客觀舉證責任兩種意義,前者係指當事人為避免敗訴,必須自行提出證據以證明其主張之事實,乃一種實際加諸於當事人之行為負擔;後者則係指在法院已經調查當事人所提出之一切證據後,仍無法確認某一待證事實究竟存在或不存在,而陷於真偽不明狀態時,法律應如何決定不利益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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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在現代法治社會中,解決紛爭的方式並不限於提起法院訴訟,仲裁正是法律所正式承認、且具有與法院確定判決同等效力的重要紛爭解決機制之一。所謂仲裁,係指當事人基於意思自治,事前或事後以仲裁協議約定,將其間已發生或將來可能發生之爭議,交由一人或單數數人之仲裁人所組成的仲裁庭,依仲裁程序作成仲裁判斷,以終局解決紛爭之制度。 依仲裁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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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不當得利制度之核心,在於調整欠缺法律上原因之財產價值移動,而在判斷是否成立不當得利時,除須具備「受有利益」、「他方受有損害」及「無法律上原因」等要件外,尚須審酌利益與損害之間是否具有可歸責於不當得利制度之「因果關係」,亦即所謂「利益與損害間之連絡因素」,此一因果關係之內涵,學說上長期存在「直接因果關係說」與「間接因果關係說」之重大爭執,其分歧不僅涉及不當得利成立範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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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在契約法的世界裡,「有約定,就有義務」。當事人一旦締結契約,法律即在其間創設一組可被國家強制力保障的給付關係。買賣中,一方負交付標的物之義務,他方負給付價金之義務;僱傭中,一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承攬中,一方完成工作,他方給付報酬。這些「給付」可能是實體之物,也可能是行為或不作為,但其共同點在於:它們構成契約的核心內容。 當給付義務未被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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