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此規定,竊盜罪在客觀構成要件上,必須具備「竊取」與「他人之動產」兩項要素,所謂竊取,係指未經權利人同意而破壞原持有關係,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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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刑法第18條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此一條文揭示我國刑事法體系對責任能力的核心理解,即行為人是否具備成熟的辨識能力與自我控制能力,乃刑罰正當性的基礎,未成年人因心智尚未發展完成,法律即不以完全責任對待,而是透過減免或轉換處遇方式,反映「可教化性」高於「報復必要性」的價值選擇,這並非縱容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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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同行與協尋制度,表面上是國家強制力的展現,實質上卻是少年司法「以保護為名的干預」最具體的體現。它不否認少年可能帶來風險,但拒絕以成人刑事邏輯回應;它允許即時介入,卻將最終裁量交還法院;它需要限制自由,卻同時以名譽與身體為界線。其終極目的,不是將少年推離社會,而是將其帶回制度;不是讓其成為被追逐的對象,而是被接住的人。 在這套制度中,國家權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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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人工流產是否合法,於我國法制下必須同時檢視刑法墮胎罪章與優生保健法之特別規定,兩者交錯適用,形成以刑法為原則禁止、優生保健法為例外容許之規範結構。依刑法第288條規定,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自行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若係聽從他人而墮胎者,亦同,惟若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為墮胎行為,則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得免除其刑,顯示立法者在保障胎兒生命發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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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每當虐童致死案件登上新聞版面,社會情緒總會迅速沸騰。照片裡滿身瘀青的嬰幼兒、解剖報告中層層堆疊的舊傷,與法庭上加害人反覆強調的那句話——「我沒有想要殺他」——形成強烈對比。於是,當檢察官以傷害致死、重傷害致死起訴,甚至法院最終判處十餘年徒刑時,民眾難免產生落差:這樣的行為,難道不等同於殺人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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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擄人勒贖罪,係我國刑法中最為嚴重之侵害人身自由與財產法益之重罪之一,其立法目的在於嚴厲打擊以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並藉此迫使被害人本人或其親友交付財物以換取人身自由之行為,刑法第347條第1項明文規定,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顯見立法者對於此類犯罪之高度非難性評價。 所謂「擄人行為」,指的是行為人施以強暴、脅迫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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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業務侵占罪係刑法侵占犯罪體系中極為重要且實務上常見之類型,其本質係對「基於業務信賴關係而合法持有他人財物」之行為人,於其違背忠實義務、將財物據為己有時,所加以之加重評價。 依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者,即成立業務侵占罪,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法者之所以特別將此類侵占行為獨立出來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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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刑法第315條之1並非道德法庭,它不處罰一切令人不適的「觀看」,而是鎖定「工具性侵入他人非公開領域」的行為。單純肉眼觀看,原則上不構成犯罪;利用設備跨越隱私邊界,才是刑罰介入的核心。 同時,本罪不處罰未遂,使「沒有拍到」在刑法上具有關鍵意義,但並不代表行為毫無後果,社維法仍可能介入,民事責任亦可能成立。 制度設計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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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因配偶與人通姦而受精神上損害,訴請判決離婚,合併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一千零五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通姦之配偶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者,此二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性質、構成要件、所生損害之內容及賠償範圍均不相同。前者屬於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即可請求賠償,不因判決離婚而被吸收於後者因離婚所受損害之中。故二者請求權雖基於同一通姦之事實,但仍難謂有請求權競合之情形,應得分別請求通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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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在刑法體系中,正當防衛制度之設計,係基於保護個人法益與維護整體法秩序之雙重目的,容許人民於國家公權力尚未即時介入之前,得以私力排除不法侵害,刑法第23條明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此一規定在文義上看似簡明,實務運作上卻極為嚴格,尤其當案件呈現為「互毆」或「打群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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