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刑法第304條第1項所規定之強制罪,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個人意思自由與行動自由,避免任何人以不法之強暴或脅迫手段,迫使他人為其本無義務之行為,或妨害他人依法得行使之權利,是以強制罪並非以結果是否造成實際損害為判斷核心,而係著眼於行為是否以不法方式侵害他人自由決定與自由行動之空間。 依刑法第304條第1項明文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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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少年事件處理法作為我國處理未成年人偏差行為與犯罪行為之核心法律,其最大特點並不在於「如何處罰少年」,而在於「國家應如何以司法制度介入少年的人生發展」,此一法律定位,使其在立法目的、制度設計、程序保障與實體處遇上,均與一般刑事法體系存在本質差異。 國家應如何以司法制度介入少年的人生發展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之1規定,少年保護事件與少年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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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自行處理自己蓋房子所產生之建築廢棄物是否構成犯罪,表面上看似單純,實則涉及廢棄物清理法中「事業廢棄物」、「一般廢棄物」、「自行清理」、「受託清理」、「再利用」與「許可制度」等多重概念之交錯,若僅從條文文字斷章取義,極易得出錯誤結論,甚至導致不必要的刑事風險。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規定,所謂廢棄物,係指能以搬動方式移動之固態或液態物質或物品,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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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為什麼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成年人之間的性交易本身並不構成刑法上的犯罪,但一旦出現「媒介性交」卻會立即跨入重罪範圍,這個問題的關鍵,並不在於性行為本身是否道德,而在於刑法如何理解「性自主」、「剝削結構」以及「第三人不當介入」這三個概念。從法體系結構來看,我國刑法並未將成年人自願進行性交易視為侵害刑法所保護之法益,因此不設刑責,僅透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對「從事性交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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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違背義務遺棄罪係刑法第294條所規定之犯罪類型,其立法目的在於加重保護對於無自救能力之人,尤其是對其依法令或契約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之人,要求其不得消極怠於履行義務,否則即可能構成刑事責任。此罪與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所定之無義務遺棄罪最大差異,在於犯罪主體具有特定性,必須是對被害人負有法律上義務之人,始得成立。 依刑法第294條規定,對於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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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在數位科技高度滲透日常生活的今日,網路已不僅是資訊流通的媒介,更成為人際互動、經濟活動乃至於休閒娛樂的主要場域,其中線上遊戲所構築的虛擬世界,早已超越單純娛樂工具的層次,形成具有高度投入成本與實質經濟價值的數位場域,玩家投入時間、心力乃至金錢於角色培養、裝備蒐集與虛擬貨幣累積,使得遊戲帳號、角色、裝備與寶物,實質上承載了可被評價、交易與爭奪的財產價值,然而,正因其存在形式為電磁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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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在資訊化社會中,電腦系統已成為國家運作、公共服務與個人生活不可或缺的基礎設施,因此刑法自民國92年增訂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以來,即試圖透過刑罰手段維護資訊安全,其中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保護措施或利用系統漏洞入侵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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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宅經濟」迅速崛起,從每日媒體充斥之網路遊戲廣告即可窺見其規模,線上遊戲點數、虛擬寶物、金幣等,雖非實體物品,卻以電磁紀錄方式存在,並在現實社會中具有可交易、可轉讓之經濟價值,已成為新型態之財產利益,倘若遭人盜取、詐騙或惡意刪除,是否能受到刑法保護,遂成為資訊社會下極為重要之法制課題。 早期刑法於民國86年10月8日修正第323條,增列「電磁紀錄」並以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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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在網路遊戲與即時通訊高度普及的今日,玩家間因操作失誤、競技輸贏或立場不同而爆發口角早已司空見慣,「廢物」、「垃圾」、「智障」、「白癡」等言語在遊戲頻道或公會聊天室中層出不窮,許多人因此疑惑:在遊戲中罵人,究竟會不會觸犯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是否只要是在「公開頻道」罵人就一定成罪?抑或只要使用虛擬角色、暱稱或匿名帳號,就能免責?實務上對此問題的判斷,並非僅以「公開」與否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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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在高度即時化、情緒外顯化的現代社會中,語言與行動早已不再只是個人情緒的出口,而成為足以對他人社會評價與人格尊嚴產生實質影響的公共行為,刑法設置「妨礙名譽罪章」,正是為了在言論自由與人格權保護之間建立最低限度的界線,其中公然侮辱罪位居此一體系之核心位置。 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並規定:「以強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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