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綜合民法第768條至第772條及最高法院一系列判決可知,時效取得並非對侵奪行為的縱容,而是對「長期、穩定、未遭否認之事實狀態」的制度性承認。其運作邏輯,建基於無權占有、以所有或權利人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等要件,並依標的性質分流效果:動產直接取得所有權,不動產僅取得登記請求權,國有資源原則上排除適用;他項權利則依第772條準用。善意與惡意僅影響期間長短,而不改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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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占久就是我的」若僅作為生活語言,或許流於簡化,但在法律體系中,卻是經過嚴密構成的制度選擇。動產時效取得並非縱容侵奪,而是透過時間、主觀意思、外觀秩序與善惡評價的交織,將事實秩序轉化為法律秩序。它要求占有人公開而持續地以所有人自居,也要求原權利人對其財產善盡管理責任;當雙方行為長期交錯,社會秩序已實質轉變時,法律遂以時效為界,重新劃定權利歸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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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所謂委任契約,係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一定事務,而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其法律依據為民法第528條,此一契約類型在我國民法體系中屬於典型的有名契約,並且在現代社會實務運作中佔有極其重要之地位。 委任契約之核心並不在於結果的完成,而在於事務處理行為本身,亦即受任人是否依照委任人之授權、信賴與指示,忠實且適當地處理受託事項,是判斷委任契約履行與否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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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之方法-回復原狀及金錢賠償 相關案例 損害賠償之範圍 相關案例 損益相抵 相關案例 與有過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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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遺失物」,係指非基於所有人之意思而脫離其占有之動產,且當下並未處於任何他人合法占有之中,亦尚未成為無主物者,這一概念在我國民法體系中,透過第803條至第807條之1的完整制度具體化,立法者並非僅以道德訓誡要求「拾金不昧」,而是以程序化、可操作的規範,建構出一條「撿到東西之後應該怎麼做」的標準路徑:拾得人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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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監護可分為成年及未成年人之監護,成年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受監護宣告之人,而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權利義務時均有選任監護人以保護受監護人之利益。 按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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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制度可分為成年及未成年人之監護,成年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受監護宣告之人,而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權利義務時均有選任監護人以保護受監護人之利益。 按禁治產人監護制度之設,乃基於禁治產人或因心神喪失或因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經法院宣告禁治產後,為保護其身心及財產上之利益,而由法律規定設置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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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監護可分為成年及未成年人之監護,成年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受監護宣告之人,而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權利義務時均有選任監護人以保護受監護人之利益。 按禁治產人監護制度之設,乃基於禁治產人或因心神喪失或因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經法院宣告禁治產後,為保護其身心及財產上之利益,而由法律規定設置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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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制度可分為成年及未成年人之監護,成年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受監護宣告之人,而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權利義務時均有選任監護人以保護受監護人之利益。 按依同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6條之1第1項、第1094條第4項、第1094條之1規定,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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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之人所為之訴訟行為,經取得能力之本人、取得法定代理權或允許之人、法定代理人或有允許權人之承認,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8條定有明文。次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抗告或上訴有當事人能力或代理權欠缺之情形,亦同。此參同法第49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495條之1規定甚明。法定代理權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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