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民法第355條並非一經主張即可當然排除出賣人責任,而是以「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情」或「重大過失不知」為嚴格要件,且其舉證責任原則上仍由出賣人負擔,唯有在證據明確足認買受人於締約時已將該瑕疵納入交易評價,始能排除瑕疵擔保與不完全給付責任,否則仍應回歸一般瑕疵擔保與債務不履行法理加以判斷。 在買賣糾紛中,出賣人最常援引的抗辯,即是主張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已知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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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購物,是每一個日常生活中無時不刻都會遇到的事,買菜、買衣服、到便利商店買東西等等,不勝枚舉,這個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行為稱為「買賣行為」。買賣行為性質上是屬於民法上「法律行為」的一種契約行為,只是現在的買賣行為已經方便到讓大家已經體會不到訂定契約的過程罷了。 一、從日常購物行為談起:為什麼「買東西」在法律上這麼重要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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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委任人之權利義務,應從「風險由誰承擔」、「權限如何界定」、「指示由誰證明」三個層次加以理解。委任人原則上承擔事務處理之經濟風險,受任人則必須在指示與權限之框架內行事;一旦受任人主張其行為已獲授權或指示,即應自行負責證明其正當性。此一結構性理解,不僅有助於釐清委任關係中常見之帳戶管理、不當得利或損害賠償爭議,亦為實務上判斷責任歸屬與舉證成敗之關鍵所在。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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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私人對話被公開、照片未打馬賽克,並非單純的道德爭議,而是結合個資法、民法人格權與社群使用規則的複合型法律問題。是否違法,關鍵不在於平台功能,而在於是否侵害他人合理的隱私期待與人格法益。對被害人而言,第一步永遠是蒐證並請求下架;對發布者而言,最安全的原則只有一個:不是你的資料,就不要拿來公審。在社群時代,法律的紅線,往往比你想像得更近。 問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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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允許分期付款之和解契約,並非單純之寬限安排,而係牽涉清償期制度、期限利益保護、違約補救與執行程序之高度結構化法律關係。債務人未遵期付款時,債權人是否得請求全部債務,關鍵並不在於違約事實本身,而在於契約中是否已妥善配置期限利益喪失之條件。實務上最穩妥之作法,仍在於於和解契約中明確約定加速到期條款,並輔以合理之誠信調整空間,使其既能發揮威嚇與保障功能,又不致因過度嚴苛而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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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隱私權並非「要嘛全有、要嘛全無」的權利,而是一種需隨具體情境、合理期待與公共利益衡量而調整之彈性權利。即使個人選擇在一定程度上公開自身生活,仍不表示其已全面放棄隱私權保障。新聞自由、公共利益與隱私權之間,從來不是單向優先關係,而是必須透過比例原則與具體個案審查加以調和。對一般民眾、媒體工作者與內容創作者而言,理解「合理隱私期待」這一核心概念,正是避免法律風險、維護人格尊嚴與公共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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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善意受讓制度,係現代私法為調和「所有權絕對性」與「交易安全」兩大價值所設計之核心機制,其思想基礎,在於承認社會交易無法要求每一受讓人皆徹底查證讓與人之權源,若僅以「真正所有權」為唯一標準,勢將使動產流通陷於停滯,破壞經濟秩序。 民法第801條明定:「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此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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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 一、問題意識與法律基礎:姓名權與肖像權作為人格權之核心 關於未經同意將他人,特別是名人之姓名或肖像,使用於商品包裝、官方網站或商業廣告上,是否構成侵權,實務與學說長期以來均認為,應回歸人格權保護體系加以判斷。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依民法第19條規定,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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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一、肖像的法律意義:不是只有照片才叫肖像 所謂「肖像」,並非法律用語,而是長期透過語言使用、學說與實務逐步形塑的概念,依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之定義,係指利用繪畫、雕塑、攝影等方式所形成的人物像,從法律觀點觀察,肖像的核心並不在於媒介形式,而在於是否足以辨識特定自然人之身分,因此無論是照片、影片、素描、油畫、雕像,甚至是經過數位轉換後的影像,只要仍可使一般人辨認出該肖像所對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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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一、精神慰撫金的法源與體系定位 精神上損害,係指因他人故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致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受侵害,而生非財產上之痛苦。其核心法源為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一般條款,並由第194條(致死之近親屬慰撫)與第195條(人格法益侵害之慰撫)具體化。民法第18條亦揭示人格權受侵害時之除去、防止與賠償框架,奠定人格權保護之憲法化取向。此一制度並非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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