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在多數人的生活經驗中,「報名出國旅遊」往往被理解為一種消費行為:付錢、出發、回國,看似與一般買賣並無二致。然而,法律並不如此看待。從民法第514-1條開始,我國特別為「旅遊」設計一套獨立的契約類型,使旅遊不再只是零散的交通、住宿與導覽服務拼湊,而是一種以「完整旅遊體驗」為核心標的的法律關係。此一制度設計的出發點,在於旅遊具有高度整體性與風險集中性,一旦行程失序,旅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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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在民法體系中,「意思能力」係一切法律行為成立與生效之前提,其意義在於行為人是否具備理解自己行為性質與法律後果,並能基於此理解而對外作出意思表示之精神能力。所謂意思能力,並非僅指能說話、能簽名或能作出外在行為,而是指行為人是否具有對自己行為及其法律效果進行正常判斷、識別與預期之能力,亦即是否能理解「我現在在做什麼」、「這樣做會產生什麼法律後果」、「這個後果對我意味著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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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在我國民事法體系中,習慣法的法律意義,必須從法源結構與司法裁判義務的角度加以理解。民法第1條明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第2條則規定:「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上開規定不僅揭示法官不得以「法無明文」為由拒絕裁判,更清楚建構出我國民事法源的適用次序,即成文法優先,其次為習慣,最後始得援引法理。 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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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在契約法律關係中,「人」始終是最容易被忽略、卻也是最容易引爆爭議的核心因素,因為所有契約效力的發生、擴張與限制,最終都必須回到一個根本問題:究竟是「誰」與「誰」成立了這個契約關係。 自然人係指具備人類形體並得成為法律上權利義務主體之人,凡屬自然人者,均得依法律規定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而此一地位之取得,須以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為核心加以理解。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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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民事第三審訴訟程序,係指當事人不服第二審終局判決,依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之制度,其本質與第一審、第二審迥然不同,並非事實審之延伸,而是嚴格定位為法律審,亦即最高法院原則上不再重新調查證據、不重新認定事實,而僅就第二審判決所確定之事實基礎,審查其法律適用是否正確,是否存在程序上或法律適用上之重大違誤。 此一制度設計,明文體現於民事訴訟法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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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司法型調解係指在法院體系內進行之調解,包括起訴前向法院聲請之調解,以及訴訟中移付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20-1條,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為鼓勵當事人嘗試調解,立法並設計裁判費返還機制,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此一經濟誘因,實質降低當事人嘗試調解之風險成本。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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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民事訴訟的核心問題,從來不只是「誰對誰錯」,而是「誰必須證明什麼」。法院並非全知全能的事實重建機器,面對的是已然發生、無法重現的歷史事實,只能透過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加以認定。當證據調查終結後,某一事實仍陷於真偽不明時,法院依法不得拒絕裁判,而必須作出勝敗判斷。此時,究竟由誰承擔「事實不明」所生的不利益,便是舉證責任制度的核心功能。 一、舉證責任的基本概念: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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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在民法物權變動體系中,動產所有權之移轉原則上必須透過「交付」始生效力,此一基本原則明文規定於民法第761條第1項前段,亦即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而此處所謂之交付,並非僅限於現實交付,而係一種表示對標的物實際支配關係已自讓與人移轉至受讓人之法律事實。 基於交易實務的複雜性,動產標的往往不在讓與人現實占有之下,例如出租、寄託、借用或其他合法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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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當一個個案法院在審理的過程中,發現也具有涉外因素的其他法律關係.存在(稱為先決/附隨問題),且與最終要解決的法律關係(稱為主要問.題),有緊密的牽連關係。 壹、前言:涉外案件不只一個問題 涉外民事案件的本質,在於其構成事實與外國法域發生牽連,必須透過國際私法的選法規則,決定應適用何國法律。然而,實務上法院所面對的,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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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在涉外民事案件中,法院首先面對的問題,往往並非實體權利義務的歸屬,而是某一法律行為「是否成立」。然而,法律行為是否成立,除實質要件外,尚包含一個極易被忽略、卻足以左右結果的層面──「方式」。契約是否必須以書面為之?結婚是否須經特定機關登記?代理權是否須以書面授與?票據是否須具備特定格式?在單一法域內,這些問題只需查閱本國實體法即可;但一旦當事人、行為地或法律關係跨越國界,便立即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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