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制度在我國民法體系中,具有極為核心且不可取代的地位,其功能不僅在於事後填補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更在於透過責任配置與風險分配機制,達成對社會危險行為之事前抑制與預防。從體例上觀察,民法將侵權行為規範集中置於債編總論中,與契約、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並列為債之發生原因之一,顯示侵權行為並非附屬性制度,而是獨立且完整之責任體系,其規範目的在於處理「無契約關係下」所生之權利侵害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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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財團之設立行為又稱捐助行為,所謂捐助行為,是指財團設立人捐助一定財產並設立章程,以表示設立財團之意思的一種單獨行為。至於財團成立後,財團再向他人為捐助,或他人向財團為捐助時,此時已非捐助行為,而為贈與行為,乃屬契約行為。 所謂贈與,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而由他方允受之契約,其法律定義明載於民法第406條。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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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所謂「權利濫用」,係指權利人雖形式上享有法律所賦予之權利,但其行使方式已背離權利制度本身所欲追求之正當目的,而主要係為損害他人、破壞公共利益或造成社會整體不合理之結果,因而不受法律保護之情形。我國民法對於權利濫用之禁止,明文規定於民法第148條,其第1項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第2項並進一步要求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此條文並非單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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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在日常法律生活中,許多人心中其實都存有一個直覺式的疑問:「如果我不去領掛號信,是不是就可以假裝不知道,讓事情當作沒發生?」這樣的想法,表面上看似聰明,實際上卻正好觸及民法意思表示制度中最核心、也最容易被誤解的一個問題,也就是非對話意思表示究竟在何時發生效力。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於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裁定中,便針對「掛號信經投遞未獲簽收,僅留下招領通知而最終因招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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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代理制度在民法體系中,係為因應本人無法親自處理法律事務而設計之重要制度,其核心精神在於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本人,此即民法第103條所揭示之顯名代理原則,亦為我國代理制度之基本立場,惟隨著交易型態日益複雜,實務上並非所有代理行為均能明確以本人名義進行,於是產生所謂「隱名代理」之概念。 所謂隱名代理,係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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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在現代法律體系中,簽名或蓋章之所以具有高度法律意義,並非因其形式本身,而在於其所承載的功能,即透過可辨識的方式將意思表示、法律效果與責任歸屬明確連結於特定主體,因此當電子化交易成為常態,電子簽章是否得以取代實體簽名蓋章,核心判斷標準不在於是否「長得像」簽名或印章,而在於是否能在法律功能上達成與傳統簽章相同的效果。 於傳統法律觀念下,簽署行為至少具有三項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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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民事訴訟究竟如何證明主張及答辯事實,係整個民事審判制度中最核心、也最容易被一般當事人誤解之問題,蓋民事訴訟並非由法院主動查明真相,而係建立在當事人主張與舉證責任分配之基礎上,法院僅能就當事人所提出之事實主張與證據資料,依民事訴訟法所定程序與證據法則形成心證並作成裁判,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負舉證責任,此即所謂舉證責任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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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在民事訴訟中,所謂「什麼可以提出來當證據」,並非僅取決於當事人主觀上認為有利於己的資料,而是必須回歸民事訴訟法所建構的證據制度,從證據提出的程序、證據種類的合法性、證據能力的有無,以及證據力的高低,逐層加以檢驗。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明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負有舉證責任,此為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核心原則,亦即所謂「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法院並非代替當事人蒐證,而是依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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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對於此點,在民事訴訟中,證據是法院認定事實的核心工具,訴訟上的真實並非歷史上唯一且客觀的真實,而是當事人依程序提出證據,經法院調查、取捨後所形成的「法律上可認定之事實」,因此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往往比證據內容本身更為關鍵。 民事訴訟中不宜機械式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排除理論,而應著重於解決紛爭之目的,若證據係於公共場所取得,並未侵入他人私宅,且對於侵害家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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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所謂懸賞廣告,在法律上並不是單純的道德承諾或情感表態,而是一種具有明確法律效果的債之發生原因,其本質在於,廣告人以公開方式表示,凡完成其所指定之一定行為者,即可取得一定之報酬,民法第164條即明文規定:「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從這個定義即可清楚看出,懸賞廣告並非契約,而是一種單方意思表示所生之債,其成立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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