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互易契約係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之契約類型,其核心特徵在於雙方均負有對價性給付義務,並非一方單向給付、他方無須回饋之法律關係,因此在民法體系中,互易並非獨立自成一套完整規範,而係透過民法第398條明文規定準用買賣之相關規定,以補充互易契約在成立、履行、瑕疵擔保、解除與損害賠償等層面之法律效果。 依民法第398條規定,當事人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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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在民法共有制度中,共有物的「管理」與「處分」是否得以多數決行之,向來是實務與當事人最容易混淆之處,其關鍵並不在於標的物是動產或不動產,而在於法律是否就特定類型的共有物,明文設計了對一物一權原則的進一步例外。 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原則上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這一規定乃共有制度的基礎原則,反映出所有權高度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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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所謂物權請求權,乃係基於物權之對世效力與支配性,為確保物權得以回復並維持其應有之圓滿狀態,而由物權法所賦予權利人之一種特殊請求權,其目的並非如債權請求權在於請求特定債務人為一定給付,而是在於排除一切不法干擾物權支配狀態之情形,從而使物權之支配力得以實現於現實世界,此一制度之核心規範即體現於民法第767條,該條明文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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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共有物分割制度,係民法為回應「一物多權」所必然產生的管理僵局與權利衝突,而所設計之核心解決機制,其制度精神可溯源於民法第823條所揭示的基本立場,即共有關係原則上屬於不理想之暫時狀態,法律雖允許多人同時對一物享有所有權,但並不鼓勵此種狀態永久存在,故明文賦予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之權利。 此一「隨時請求分割」的設計,並非單純程序性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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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私法關係是否適用憲法上之原則,尤其是比例原則,乃現代憲法與私法交錯發展下極具核心性的問題,其關鍵並不在於是否將憲法「直接搬進」私人間的法律關係,而在於如何理解基本權作為整體法秩序最高價值規範時,是否以及如何透過私法規範結構而發揮其規範力,此即我國憲法理論中所稱之「基本權對第三人效力」問題,而此一理論脈絡,確實高度承襲德國法發展經驗。 依通說理解,憲法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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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在我國民法體系中,「孳息」是一個表面上看似生活化、實際上卻高度技術性的法律概念,其制度設計目的,並非為了分類農產品或經濟收益,而是為了解決一個極為核心的私法問題: 當某一「原物」在法律關係存續期間內持續產生利益時,這些從原物所衍生的利益,究竟應該歸屬於誰。 民法第69條首先對孳息作出基本分類,將孳息區分為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所謂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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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所謂暴利行為,係指一方當事人於訂立法律行為時,乘他人處於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之不利狀態,利用其在判斷能力、資訊掌握或心理狀態上之弱勢,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且該法律行為依締約當時之具體情形,已達顯失公平之程度,從而構成民法第74條所規範之可撤銷或得減輕給付之法律行為。民法第74條第1項明文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而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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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在民事法律關係中,所謂「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將其內心欲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意思,透過外部行為向相對人表示出來,並期待藉此發生權利義務變動的法律效果。契約的成立、解除、撤銷、終止、催告、拒絕、承諾,乃至於各種權利的行使,幾乎無一不以意思表示作為核心運作機制。然而,在實務上,當事人最容易忽略的問題並非「有沒有說」,而是「什麼時候生效」,因為意思表示是否已經發生效力,往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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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係指表意人與相對人彼此明知並共同合意,對外作出與其內心真實意思不相符之法律行為表示,其目的並非真欲發生該表示所表彰的法律效果,而是為了掩飾其他真實目的或達成不法或不正當的經濟效果,民法第87條第1項明文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此即我國民法上對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採取的「當然無效」立場,與得撤銷之法律行為在效力上有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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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要式契約應如何解釋,表面上看似只是契約解釋問題中的一個特殊分支,實際上卻涉及私法自治與法定形式控制之間的根本張力,因為與不要式契約不同,要式契約並非僅憑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或生效,而是必須遵循法律所要求的特定方式,例如書面、公證或登記,欠缺該方式者,原則上即依民法第73條規定而歸於無效,這種制度設計本身即顯示,立法者在某些法律行為上,有意透過形式要件對當事人意思自由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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