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自認,是指民事訴訟上,針對他造所主張不利於己的事實,為相一致陳述。而民事訴訟採辯論主義,所以既然雙方對於這個事實的陳述相同,而法官當然就不再調查和認定事實,以當事人陳述的為主,有排除自由心證、拘束法官的效力,而對於不利於己的事實自認者(例如原告主張被告開車撞到自己,而被告在訴訟上對此同意,即成立自認),事後再為相反的陳述,也難以被法官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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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普通共同訴訟中,多數共同訴訟人間俱有已經自認及不適用自認之情形,承審法院得否依據『證據共通原則』,將已經自認之法律效果適用於尚未或不適用自認者之身,使之承擔相同之評價事實;反之,得否以未得自認情形之事實,推翻已經自認之法律效果? 按民事訴訟法上所謂之證據共通原則,係指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依其提出之證據資料,得據以為有利於他造或共同訴訟人事實之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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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民事訴訟制度中,第三審上訴與第一審、第二審在本質上存在根本性的差異,若未先理解這個制度定位,就極容易對三審抱持不切實際的期待,甚至誤以為「再打一審」就還有翻盤空間,實務上卻往往在程序階段就被裁定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64條規定,對於第二審之終局判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三審之法院,而該第三審法院即為最高法院,然而這個「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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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在民事訴訟制度中,第二審上訴並非單純的「再打一場官司」,而是一套以審級救濟、程序控制與裁判安定性為核心所設計的制度,當事人是否得以進入第二審、能在第二審主張哪些事項、法院又將如何審理與裁判,均受到民事訴訟法嚴格而細緻的規範。依民事訴訟法第437條規定,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這正是二審制度存在的根本依據。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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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隨著網際網路與資訊科技的高度發展,電子商務已成為現代交易的主要型態之一,無論是實體商品、數位內容、線上服務或平台型交易,均透過電子方式完成意思表示與契約締結,然而電子商務的便捷性也同時帶來一個根本性的法律問題,即在看不見對方、沒有紙本文件、甚至沒有真人即時互動的情況下,契約究竟是否已經成立、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有效,以及在何一時間點可以判斷契約成立並發生拘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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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在日常生活中,多數人對於「契約」二字的第一印象,往往停留在厚厚一疊文件、密密麻麻的條文、必須簽名蓋章才能生效的正式儀式感,彷彿只有買房、投資、加盟或大型商業交易,才需要「簽契約」。然而,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契約其實早已滲透在生活的每一個角落,只是多數人並未意識到,自己每天的行為,其實都在不斷締結、履行、甚至終止各式各樣的契約。 只要稍微將日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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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規定之「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責任,係我國侵權行為法體系中極為關鍵且具獨立規範意義之類型,其功能在於補充第184條第1項一般侵權行為以「不法侵害權利」與「故意或過失」為核心所可能產生之責任漏洞,特別是當加害行為並非直接侵害既存之主觀權利,而係透過違反特定法律規範所設定之行為義務,間接導致他人生命、身體、財產或其他受保護法益受損時,若仍要求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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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識別能力與法定代理人責任,是我國侵權行為法體系中極為關鍵、卻經常被誤解的概念,其重要性不在於形式上的行為能力區分,而在於責任歸屬與損害風險分配的實質判斷。民法在侵權行為制度上,並非僅以是否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作為責任能力的判準,而是進一步引入「識別能力」作為判斷行為人是否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的核心標準,此一制度設計,集中體現在民法第187條之規定。依該條第1項前段,無行為能力人或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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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法人名譽遭受不法侵害時,是否得依民法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慰撫金,向來為侵權行為法中極具爭議且實務見解高度穩定的重要問題,其關鍵不在於法人是否遭受名譽侵害,而在於法人是否具備足以支撐「精神上痛苦」之人格利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者,被害人得請求相當之慰撫金,而人格權係指以人格上利益為保護標的之權利,包括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名譽、姓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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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所謂「共同侵權」與「共同正犯」,雖同樣涉及數人行為所造成之損害或結果,但其分屬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兩個不同法體系,構成要件、歸責基礎與法律效果均不相同,若未加以嚴格區分,極易產生適用錯誤,甚至導致責任評價失衡,故有必要自民法第185條之規範目的出發,結合長期實務演進,對兩者進行體系性釐清。 民法第185條第1項明文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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