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在民法體系中,「行為能力」係判斷一個人是否得以自己之意思成立有效法律行為的核心概念,其功能在於在尊重個人意思自治與保護心智、經驗尚未成熟之人之間取得平衡,因此我國民法並未採取一刀切的制度,而是依年齡與婚姻狀態將自然人區分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與完全行為能力人三種類型,並分別賦予不同程度的法律行為效力。 依民法第12條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成年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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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在民事裁判中,習慣是否得作為裁判依據,並非單純的證據或事實問題,而是牽涉法源結構、法官角色與法治國原理的根本命題,尤以大陸法系國家為甚。從歐陸法制史觀察,習慣被承認為法源,並非因其原始性或自然性,而是理性主義法典化運動在無法窮盡社會生活所有規範需求時,向歷史與民族生活經驗所作出的制度性讓步,其背後蘊含的是「存在即具有某種合理性」的規範假設。此一假設並非浪漫的文化讚歌,而是建立在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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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在民法體系中,所謂「行為能力」,係指一個人在法律上能夠獨立從事法律行為,並使其行為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資格,而「限制行為能力」則是指此一資格並非完全不存在,而是基於年齡、智識成熟度與保護需求的考量,法律對其行為效力所加以設限的一種中間狀態。依民法第12條、第13條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則屬限制行為能力人,而自滿十八歲起即為完全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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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在民法體系中,「自然人」是一切法律關係得以展開的起點,也是權利義務歸屬的最基本單位,所謂自然人,並非抽象的法律擬制,而是指生物學意義上自出生開始、以死亡為終點而存在於自然界中的人類個體,這一概念乃是相對於民法上所稱的「法人」而來,用以區別真實存在的自然生命與法律所創設的組織人格。民法之所以必須先行界定自然人,並不是出於分類上的興趣,而是因為法律必須先回答一個根本問題:誰,能夠成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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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現行法制架構下,交通違規檢舉制度原本係基於公共利益與交通秩序維護之目的所設計,透過賦予一般民眾檢舉權能,使執法資源得以補充不足,形成全民共同維護交通安全之機制,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即明文規定,民眾對於違反該條例之行為,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此一規定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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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在民事訴訟制度中,起訴狀不只是啟動訴訟程序的形式文件,而是整個訴訟攻防的起點與框架,法院是否受理案件、被告如何答辯、後續審理方向如何形成,幾乎都取決於起訴狀內容是否合乎法定要件以及是否清楚揭示原告的請求與事實基礎,因此理解民事起訴狀應如何撰擬,不能僅停留在填寫範本或套用格式,而必須回到民事訴訟法對書狀制度的整體設計來加以理解。 民事起訴狀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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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因為他人不法或違約行為,導致被害人時間的浪費,是否可以請求慰撫金的損害賠償?從二則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北國簡字第12號、104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可以看出時間的浪費未必無法請求慰撫金,但仍是個爭議問題。 人格權係以人之存在本身為其保護核心之權利,其目的在於維護人之尊嚴、人格完整性與精神生活之自由發展,並非以財產價值為其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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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法院調解制度係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極具特色且高度制度化之紛爭解決機制,其立法目的並非削弱訴訟權,而係在正式訴訟程序啟動前,提供一條成本較低、程序較簡便、且仍具司法效力之替代途徑,以緩解司法資源負擔並促進社會紛爭之和平解決。 法院調解在我國民事紛爭解決體系中,並非僅是「打官司以外的折衷選項」,而是一個兼具程序法效果與高度策略價值的制度設計,其真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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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是人民透過法院解決私權紛爭最核心且最關鍵的階段,其功能在於由法院就當事人所提出之事實、證據與法律主張,經公開、對等的審理程序後,作成對權利義務具最初拘束力的裁判結果。依民事訴訟法體系設計,訴訟進行以「當事人進行主義」與「辯論主義」為核心,法院並非主動蒐證或代為主張,而是基於原告起訴所提出的訴之聲明、事實與理由,搭配被告的答辯與防禦方法,於訴訟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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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關於這個問題,在訴訟程序與行政程序中,法院或行政機關所作成的任何裁判、通知、命令或處分,若未合法交付當事人,即無法發生程序上或實體上的法律效果,因此「送達」制度在整個程序法體系中,扮演著連結國家公權力行使與人民程序保障的關鍵角色,送達的核心意義並不在於形式上的「寄出文件」,而在於確保當事人實際或至少可得知悉國家所為之法律行為,使其得以行使防禦權、攻擊權或救濟權,從而貫徹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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